2020年河南省合同诈骗罪最新立案量刑,河南省合同诈骗量刑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伟春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量刑:

  (一)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23.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不高于五年。

  (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

  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

  对于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别再犯,适用上述关于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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