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TV组织卖淫表演涉嫌组织卖淫罪如何判刑,组织去ktv唱歌策划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欣岚

  【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赵某、赵某某、邓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KTV,由被告人邹某斌任董事长,被告人燕某担任总经理并同时在邹某名下占有股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KTV在经营期间,雇佣年轻女性为有偿陪侍人员,为客人提供陪酒陪唱等陪侍服务。KTV经营期间,被告人邹某、燕某、黄某等人,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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