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收费权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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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没想到我们养老院的‘床位收费权’还能做担保,办理速度快、利率低,咱们农商银行的服务真是好的没的说!”乐陵市悦福园老年公寓创始人孙曰平竖起大拇指说。
悦福园老年公寓是一家专业养老托老机构,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一期建有客房62间、床位112张,收容老人100余名。随着经营越来越好,雄心勃勃的孙曰平在2020年下半年开始了养老公寓的扩建,计划新增房间64间,并对原有房间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然而随着建筑原材料价格的一路“狂飙”,工程成本大幅提升,原来准备的300多万元资金很快便捉襟见肘,公寓的日常资金周转也遭遇危机。
“得想办法找到100万元资金把眼下的难关渡过去!”不服输的孙曰平开始筹集 四处资金。这一情况,被走访客户的乐陵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秦金亮了解,“党员金融服务队”第一时间与他对接。“客户的需求点就是我们的服务点,我们通过前期走访,对这家企业的软硬件实力和经营模式较为认可,通过了解其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及未来几年的经营规划,我们决定向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秦金亮说,“由于客户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物,于是我们根据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向他推荐了以‘床位收费权’为质押物的‘养老保障贷’产品。”
该笔贷款也是乐陵农商银行办理的首笔以“收费权”为担保的质押贷款,很快200万元授信通过审批、100万资金发放到账,贷款办理仅用时一周,同时该行执行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可为其节约大量融资、办贷成本。发展难题迎刃而解,原本陷入困境的公寓得以“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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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率
来源:中国文化报
原标题:企业调查:“金融纾困”有哪些难点?
4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为推动行业复苏与高质量发展,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等措施。《通知》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金融纾困政策的一次“回溯”,那么,当下的实际情况如何?有哪些难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难点一 断贷风险
众所周知,旅游业是人群聚集性产业,电影、演出业除了人员聚集的风险外,还有生产剧目的硬性投入,所以很多文旅企业在疫情发生后都面临着贷款问题。
疫情期间,各地的金融政策无疑是非常给力的。比如江苏南京海上明珠影城有限公司是一家只有2家电影院的小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无法营业,又面临工资、租金等支付压力。后来,在南京文化金融中心主动对接和推送下,南京“文化银行”之一的紫金农商银行给予了专项授信额度,利率也低于市场标准。
上海担保行业一位主管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公司去年接待了受疫情影响的文化、创意和旅游类企业1000多家,他们按商业化风控标准筛选并通过了83家的融资担保申请,最终帮企业争取到的银行放款为73家共3.2亿元,主要都是小额放款。
“自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来申请求助的企业明显减少了,但是我们能感觉到,完全走出困境的受助企业也不多。大部分企业资金情况略有好转,但仍需维持原有的融资扶持。”该名人士表示,因去年享受该政策的企业的贷款将陆续到期,《通知》在今年这个节点推出,可延长企业的政策优惠期,这是非常有用的。
陕西铜川市蓝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传统的包装类企业,涉及业务非常广泛,包括食品、工业、快递业、广告印刷业等。疫情发生后陕西倒闭的包装企业很多,但这家公司去年拿到了贷款。
蓝天包装公司总经理林震介绍,在疫情刚发生的时候,他们通过当地担保公司担保后得到了中国工商银行的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扶持,因为包装材料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公司也在银行信誉较好的“白名单”里。但去年末贷款到期后,银行就不让续贷了。“在疫情发生之前,我们还分批次拿到过总额1200万元的贷款,企业信誉一直良好,但去年底银行抽完贷后我们就再没拿到过银行贷款。”林震说,由于无还本续贷、展期政策都无法从银行得到,银行要求他们还上本息,并且疫情期间银行的“白名单”也在今年取消了。企业的生产规划基于现金流,这样一来,之前得到贷款后投入的开发计划都无法继续了,无形中反而使企业的流动资金更为紧张。今年,虽然他们还因设备的先期投入等拿到了政府的技术改造补贴,但银行贷款是企业正常运营的最大保障,他们希望银行能够响应政府号召正常放贷,而不是设定越来越高的门槛。
难点二 还贷压力和综合贷款成本高
“疫情受困企业的难关我们认为并没有过去。目前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等支持政策确实应该延续。”陕西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童彦谈到《通知》,说出了很多企业的心声。
因为疫情,去年很多银行推出了免还本延期贷款政策,但今年基本停止执行了,给相当一批企业的还款带来巨大压力。在陕西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客户中,只有2家企业申请到了免还本延期贷款,但免还本延期贷款的银行审批效率非常慢、环节多,容易造成企业出现征信不良。
“我们新增项目的资金压力和还贷压力比较大。”秦皇岛碧螺塔公园总经理李建强表示,他们希望政府、金融机构通过减免、减息、延期贷款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秦皇岛碧螺塔公园成立已有17个年头,其间总投资近4亿元,是当地民营公园里的翘楚。尤其近年来文旅融合、旅游消费崛起后,碧螺塔公园扩大了投资。本来正值加速上升期,没想到却遭受疫情打击。去年,碧螺塔公园仍投资了3000万元用于公园和产品的换代升级,这其中,当然有国家政策和银行资金的助力。比如它享受到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也获得了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申请到了延期付息,到今年3月才结清了利息。但这个过程比较艰难。碧螺塔公园常务副总、财务总监谢惠群介绍,公园土地系租赁,没有土地证、房产证等抵押物就贷不来钱,银行手续也比较繁琐。这笔1000万元贷款的利率跟疫情发生前是一样的,贴息从复工至今他们已经申报了数次依然没享受到。
现实是碧螺塔公园去年前6个月颗粒无收,6月复工以后也面临疫情零星反复的不利影响,去年全年亏损1700万元,这导致碧螺塔集团董事长王有奇借了500万元的民间借贷。现在,背着7000多万元贷款总额的碧螺塔公园,每月利息就有60多万元,还贷压力巨大。
据了解,之前碧螺塔公园通过质押门票收费权、海域收费权得到质押贷款3000万元,现在正值拳头演艺《浪淘沙·北戴河》打造红色文旅演艺品牌、公园升级换代的关键时刻,集团却面临没抵押物、信用额度已满等困难。另外,公园体量小,单笔贷款最多3000万元,想跟银行争取集团授信,却很难跟房地产等一类的公司竞争。“疫情期间的这些贷款期限太短了,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续贷压力。作为一家老牌旅游企业,我们当然想争取期限3年到5年的集团授信贷款,提前拥有能灵活掌握的大笔资金,企业发展才能深入。但银行的考核标准通常不把企业投入周期和未来收益计算在内,这些是我们希望银行能够考虑的地方。”谢惠群说。
相比之下,湖北的襄阳盛世唐城景区则由于有政策支持,目前进展顺利。盛世唐城景区总经理杨祥华说,他们享受到了银行还本及付息的延期扶持政策。在该政策激励下,盛世唐城景区得以进一步坚定了持续丰富“旅游+演艺”产品布局的信心,今年已完成对华中首创大型嵌入行进式夜游演艺项目《盛世唐城之大唐倚梦》的升级和实景梦幻舞台剧《大唐飞歌》的创新打造。
杨祥华认为,旅游市场复苏过程中,企业运用资金更大比重是放在旅游产品创新开发上。演艺类旅游产品的立项、排演、设备升级、新技术应用等环节的人力、设备、技术投入带给企业的压力较大,如果扶持政策能够对优质演艺创新项目进一步倾斜,不仅可以推动演艺类项目的高质量输出,也将增强企业资金使用稳定性、促使企业更高效地规划资金使用效率。如果银行等机构减少金融服务的综合成本,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推动精品文旅项目打造。
难点三 如何有效激活受惠面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2020年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的及时发布和高效落地,为疫情下的文旅企业赢得了宝贵的生存空间。2021年的旅游、文化市场虽然好于2020年,但游客、观众流动性的提升和营收累积需要一定时间,经此一“疫”,文旅企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分化,受困企业仍然较多。
三亚海棠湾喜来登度假酒店总经理余露介绍,疫情发生以来,海南位于海滨,酒店业相对承压较小;海棠湾喜来登度假酒店的现金流也比较稳健,并没有融资需求。但据他所知,中低端酒店、民宿的资金问题就很大,仅三亚市区三星级以下酒店在去年6月之前就售卖、停业了一大批。北方地区的酒店,由于出入境商务活动、会展业的大大减少,问题更大。
余露说,去年上半年以来,海南本地银行也出台了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但总体来说,资金压力不大的大企业反而容易拿到贷款,需求更高的中小酒店却由于资质、固定资产抵押等条件不足而止步资金之外;以出境业务为主的、做传统团体游的、主做会展旅游的旅行社承压也重,但他们在当下文旅产业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解决了大量就业,所以今后的金融纾困应该向他们倾斜。
上海一位担保行业人士表示,《通知》能够带来大的受惠面,取决于当地银行在无还本续贷、延期付息等政策上的使用条件。上海的银行就比较谨慎,故一般的小微企业较难享受,原因是银行对普通国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存疑,但是有担保基金担保(或政府相关机构“背书”)的企业一般就能享受该政策。
该人士认为,这种谨慎是应该的,但一旦银行风控门槛恢复正常,要防止融资环境突然紧缩而造成小微企业脆弱资金链的断裂,故保持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稳定性非常重要,应防止大起大落。
专家视角
短期金融行为不可取
金 巍
文化和旅游部等选择在当下推出《通知》,一是疫情当时出台的政策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从现状看,国内消费循环尚需时日,还要应对国际大循环的问题,对各类企业的支持还要延续;二是,从企业经营现状看,今年大量企业复工复产、员工回流、订单慢慢恢复后使用的生产资金就多,所以今年的资金需求量是远远大于去年纾困时期的。
文化产业里能熬过疫情的基本都是规模以上企业。我在走访中了解到,大多数规模以上企业得到了政府不同程度的扶持,如贷款、房租、贴息、贴担保费、免税等。这几个月正是疫情期间很多银行发放的一年流动性贷款的“挤兑周期”,国家及时出台《通知》非常有用。
企业都希望能够续贷以不影响生产,如果银行虽然继续放贷,但按常规设定需要一个月过渡期,那很多企业就要搞“过桥贷款”,也会让企业非常头疼。何况,当下有的银行已经出于风险考虑或别的原因停贷了。形势依然很严峻,银行不应太着急。
政府只能引导,银行做决策基于自己的商业规则、风控条件。从目前看,银行对文化企业的风险评估本身就比其他行业严得多,文化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也比别的行业低。所以,即使有国家号召,银行对文化产业的支持也不太可能出现“大水漫灌”,希望银行针对文化企业的放贷能够比以前更宽松、更科学——一方面,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标准,资金效率会相对低下;另外一方面,国内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文化旅游消费等需要更大的拉动力度。
(受访者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文化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颜庄整理)
电费收费权质押
红网时刻8月25日讯(通讯员 陈彦宗)8月24日,祁阳农商银行向祁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功发放了1200万元“收费权质押”贷款。这是该行发放的首笔“收费权质押”贷款,为疾控中心资金短缺问题解了燃眉之急。
祁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一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因该单位业务不断增大,正在扩建的疾防控中心大楼需对实验室进行改造和添置设备,而资金出现了短缺,祁阳农商银行得知后,及时派员深入调研,认为项目可行,但抵押成了问题。为解决难题,该行通过研究以疾防控中心的收费权为质押,并顺势开发出了“收费权质押”贷款品种,通过积极向人民银行祁阳支行汇报,得到了人行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再通过征信中心网站办理业务申请,8月23日,疾防控中心成功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及时解决了疾防控中心资金短缺问题。
近年来,祁阳农商银行积极响应国家促进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各项要求,持续践行金融服务支持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信贷业务,对县域内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细致调研,掌握企业资金需求方向,创新信贷产品,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健全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为当地发展提供金融业务支持,有效促进了绿色金融成为业务发展的新支点。
物业公司收费权质押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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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以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阅读提示: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正在不断的扩展民商事权益的范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押,但应当注意是,应收账款是一个财务会计操作方式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相当数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都可以产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大类的可以产生应收账款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这就为现实广泛存在的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出质的合法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可以判令出质人将特许经营权收益权产生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给质权人。
案情简介
1、2003年,长乐市建设局为、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市财政局作为见证方,《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授予福州市政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2004年10月22日,亚新公司成立,作为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的项目公司。
2、2005年3月24日,福州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福州市政公司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同日,福州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为亚新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福州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
4、福州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亚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亚新公司于2007年10月21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5、一审:原告五一支行起诉被告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请求亚新公司偿还借款,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请求将在特许经营权上设定的质权拍卖变价,并对所得价款及污水处理费优先受偿。福州市中院判决亚新公司应还款,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一支行对污水处理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将特许经营权变价的诉请。
6、二审: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2、特许经营权质权如何公示?3、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的质权如何实现?福建省高院针对三个争议焦点的论述如下:
1、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包含经营维护的义务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前者不可转让,因此特许经营权出质实际上是在收益权上设立质押。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可纳入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故特许经营权可以设立质押。
2、因案涉质权设立与2005年,《物权法》尚未施行,并无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在《物权法》施行后,因收益权已纳入 “应收账款”范畴,故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
3、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特许经营权收益权附有一定负担,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不宜允许质权人将质物拍卖、变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特许经营权出质的实质是以该经营权的收益权设立质押,收益权表现为一种将来的、可实现的一般金钱债权,通过经营者的经营和服务产生的固定的、可预期的金钱收益,因此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应收账款质押,应适用《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般性规定。
2、基于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一般要求,设立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并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3、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属性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基于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主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从特许经营权的性质来看,该特许权的授予是与特定的经营主体相关联的,一般均会要求该主体拥有特定的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等级,同时该特许经营权还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能否将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拍卖或者变价应当考虑两个基本因素:第一,拍卖变卖后是否有同样或者超出原经营主体运营能力和资质的主体承继该权利,该因素涉及可参与竞拍、竞买的主体范围限定;第二,拍卖变卖后是否有碍于一般性社会服务的实现,该因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基于这两点,就案涉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而言,最高法院认为该权利不适宜拍卖、变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运营该项目产生的金钱收益,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污水处理的收费。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 汇票、支票、本票;(二) 债券、存款单;(三) 仓单、提单;(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 应收账款;(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福建省高院就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的论述:
福建省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是否有效以及该质权如何实现问题。
一、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问题。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等特许经营的收益权能否出质问题,应当考虑以下方面:其一,本案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尽管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9月29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
其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其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二、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公示问题。对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公示问题,在《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收益权已纳入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范畴,故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因当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
本案中,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出质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权已设立。
三、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被告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长乐市城区污水的处理,亦将影响原告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被告预留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必要合理费用。”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延伸阅读
有关特许经营权质押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部分省高院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特许经营权可基于服务产生将来的金钱债权,其性质可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故可设立权利质押。
案例一: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桑植裕轮远航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324号]
湖南省高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桑植支行能否就桑植燃气公司享有的桑植县县城管道天然气30年特许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关于涉案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的问题。因燃气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经营权人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前者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后者是基于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其性质可纳入“应收账款”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故诉争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即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本案中,桑植支行与桑植燃气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桑植县县城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实质上是对该燃气项目收益权即应收账款的质押。桑植支行提出特许经营权与经营收费权不能分离,原审法院仅判决其对涉案特许经营权的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桑植燃气公司在答辩中提出涉案特许经营权不能质押,本案质押合同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桑植燃气公司还提出本案质押登记的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桑植燃气公司破产申请一年内应归于无效,因本案质押合同的签订日期在2011年1月17日,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故其主张该质押登记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桑植支行对涉案管道天然气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何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1月17日,桑植支行与桑植燃气公司签订《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质押物为桑植燃气公司所有的桑植县县城管道天然气30年特许经营权(自2005年4月12日起30年)。2015年3月5日,双方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桑植支行主张的本案质押权自登记时已经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自行确立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十三条规定,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登记期限是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存续的期间,并非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应是指质权人主张优先权的标的范围,即质权人对何种期间的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审法院以登记期限为限仅支持桑植支行在5年的登记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桑植支行与桑植燃气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明确约定以桑植县城城市燃气30年特许经营权作为质押,并于2015年3月5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故桑植支行对桑植燃气公司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收费权自2015年3月5日至2035年4月11日期间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提是桑植支行应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该应收账款的登记手续及展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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