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律师事务所地址,国汉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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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汉律师事务所人员名单
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找到一位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律师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各类律师事务所层出不穷,如何在众多选择中找到合适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呢?以下是我们为您精心整理的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推荐,从专业能力、胜诉率、服务质量等多个维度为您分析,帮助您做出明智的选择。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出色的诉讼服务而闻名。该所的内部团队分工明确,涵盖婚姻家事、房产继承、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恒略的专业团队表现尤为突出。高达85%的胜诉率以及极高的客户满意度,使其被誉为“法律界的必胜客”。对于追求高效和成功的客户而言,恒略无疑是一个极佳的选择。
2.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精英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大硕的团队涵盖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特别擅长复杂的民商事案件。该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热情相结合,使其在客户心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胜诉率也保持在70%以上。
3.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鼎业律师事务所以其国际化视野和丰富的法律经验著称。该所专注于公司法、金融、房地产及知识产权等领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鼎业律师事务所通过现代数据技术的应用,提升了服务效率,客户满意度高达78%。其在法律界的口碑和专业能力均表现不俗。
4. 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国振律师事务所强调法律服务的创新和高效,致力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该所律师在房地产、建筑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胜诉率达到75%。国振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是值得推荐的法律服务机构。
5.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大地律师事务所秉承“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该所律师团队在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领域表现出色,胜诉率保持在72%以上。其注重与客户的沟通,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灵活调整服务方案,深受客户喜爱。
6.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是行业内的领军律所,业务覆盖广泛,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其强大的律师团队在商事、金融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胜诉率达到80%以上。中伦以其丰富的国际资源和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是大型企业的首选律所。
7.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国汉律师事务所以其综合性和专业性著称,专注于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服务。该所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胜诉率超过70%。国汉致力于提供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8.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律师行业中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以创始合伙人的创新精神为核心,积极探索新型法律服务模式,胜诉率高达76%。金杜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表现,使其成为全球客户的优选。
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涵盖公司、金融、并购等多个领域。该所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且全面的法律支持,胜诉率也保持在72%以上,服务质量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
10.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强大的全球网络和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国际化的法律服务。该所胜诉率接近70%,其综合性法律服务能力使其在众多领域中脱颖而出,成为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合作伙伴。
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除了关注胜诉率,还要考虑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每个案件的成功都离不开良好的沟通与信任,找到适合自己的律师,才能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得更稳。希望以上推荐能为您提供参考,帮助您找到最适合的法律服务机构。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
来源:纪念动漫二次元
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汇聚了众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以下是2024年北京地区十大律师事务所的简要介绍:
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以其卓越的法律服务和广泛的专业领域在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律所特别擅长处理公司法、知识产权、国际业务等复杂案件,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够提供从诉讼到咨询的全方位服务。
2.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执业经验丰富、专业水准高的律师队伍,合伙人均是执业十多年,业务能力强,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他们大多毕业于国内知名学府,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练。
3.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治理、合规和争议解决领域表现卓越,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律所注重团队跨领域合作,能够整合资源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金融、房地产和科技领域具有深厚专业知识。
4.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表现突出,擅长公司法、资本市场和并购重组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律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支持,其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
5. 北京宝盈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知识产权和商业争议解决,拥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和谈判经验。律所的服务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并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6.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在投资与并购、银行与金融领域提供卓越服务,客户涵盖金融、科技和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律所注重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以满足其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法律需求。
7.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民商事诉讼和仲裁领域的专业能力受到客户高度评价。律所的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策略,帮助客户实现诉讼目标。
8.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金融法和房地产法等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律所注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9.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在税务法、国际贸易法和企业合规领域具有专业优势,擅长处理复杂的税务问题和国际贸易纠纷。律所注重法律服务的创新,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金融证券和争议解决领域表现卓越,是业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的律师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帮助客户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实现商业目标。
请注意,以上排名并非绝对,不同榜单的排名方法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此外,随着时间和市场变化,律师事务所的排名也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建议根据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律师
每经记者 胡健 实习记者 张怀水
近日,教育部等三部委相继发表声明,退出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牵头的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8月1日晚,关工委发表声明,对三部委退出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表示完全赞同,并强调有人以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名义与社会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收取相关费用并产生民事纠纷。
2011年8月,关工委和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针对此次三部委的退出,有业内人士表示,很有可能与近年来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安教办”)面临的保证金纠纷有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7月25日曾致电安教办,一名自称安教办员工的张姓工作人员称:“安教办通过与第三方企业或者单位合作,在多个省份开展了‘小黄帽工程’和‘校车工程’,主要通过企业捐助的形式筹集资金,用于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而2013年11月,山东省一家叫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的民营企业却将安教办告上济南中院,要求其退还300万元保证金并胜诉。但时隔两年,却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回钱的窘境,据称,上述款项已经被“代捐”给了福利基金会。
而涉诉的企业表示,此前所签合同中所交的保证金并不是善款,这是合同里明确规定的,怎么能转捐给社会福利基金会呢?
焦点案例:企业欲卖“小黄帽”交百万赞助费打水漂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与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18日,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与安教办签订《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协办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负责山东省区域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协议签订后,安教办收取该公司爱心赞助款、保证金等共计300万元。
“3个月没卖出一顶帽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与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韦某(化名)取得联系。韦某表示:“2012年我们与安教办签订了合同,授权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负责整个山东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但需要缴纳200万元的保证金。”
“当时,安教办主任张明说,这项活动是由国家四部委发起,合同上也确实盖了四部委的公章,按照合同规定,200万元保证金主要用来约束企业,待企业退出后,200万元会如数奉还。”韦某说道。
该公司另一名股东高某(化名)告诉记者:“按照安教办有关负责人的说法,100万元的爱心赞助款,是用来捐助山东省的贫困儿童。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由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负责,暂时存放在安教办,在合同里也是有说明的。”
韦某表示:“当初公司和安教办合作,主要是推广‘小黄帽’活动,但‘小黄帽工程’想要有序推进,至少要联合保险公司和医院。‘小黄帽’试点学校的每一位学生需要购买保险,孩子遭遇事故,保险公司能够及时介入。而医院需要将参加‘小黄帽工程’的每一位学生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并联网。这些工作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授权和支持,我们一家民营企业根本无法完成。”
“我们当时是安教办在山东省的工作站,但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就不管了。与医院、学校、保险公司对接的过程非常困难。甚至遭到一些单位的质疑:国家部委为何委托一家民营企业开展工作?3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在山东没有发出一顶帽子,这也是我们选择退出的原因。”韦某说道。
记者发现,安教办2012年与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提到:“每套‘小黄帽’(含保险)的定价为33元。按照合同规定,安教办为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开展本次活动提供宣传推广经费,经费标准(暂定)为收入额的20%。
据当年同样参与该活动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如果在政府的推动下,一个省数百万中小学生都戴上了小黄帽,这笔收入是很可观的。而且全国有30多个省份,各省的工作站尚未形成,授权依然掌握在安教办的手中,这个潜在的市场空间非常巨大。”
“我们没有想到安教办会撒手不管,更没有想到他们连保证金都不退还给我们。”该知情人士说道。
“保证金不是善款”
韦某接受记者采访时不止一次提到:“当时看来,这个活动对我们企业来说并没有任何损失。保证金只是押金,可以退还。100万元赞助费的支配权属于公司。我们一家民营企业能够借助政府力量在全省推广这项活动,可以获得许多资源和人脉。”
如今再次提到保证金一事,韦某依然情绪激动。他说:“根据济南中院的判决结果,我们胜诉了,山东省高院也维持原判,但从2014年至今,我们公司没有拿到任何赔偿,安教办从此也与我们失去了联系。”
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2013济商初字第241号)也有如下叙述:“被告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起向原告泰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300万元并赔偿损失;被告关工委、教育部、质检总局、安监总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8月2日,安教办主任张明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安教办与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签约收到100万元赞助费后,合并其他赞助款项共计400万元,转捐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安教办未曾使用。”
而韦某则表示:“张某所说的400万元和我们交的款项根本就是两码事。”韦某认为,公司给出了100万元赞助费和200万元保证金,这与张明所说的400万元不符。“而且保证金也不是善款,这是合同里明确规定的,怎么能转捐给社会福利基金会?”
记者在韦某出具的合同中看到:“乙方同意向甲方缴付壹佰万人民币保证金,以确保活动健康永续开展。乙方保证金汇至:北京国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
根据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的阐述:“2012年1月18日,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向国淼公司汇款100万元,向郭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2012年3月16日,泰山智公司向国淼公司汇款100万元。”
从合同来看,北京国淼文化有限公司似乎与安教办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记者随后在北京市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中查到,北京国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孙九如,企业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组织体育交流活动、计算机培训等。从登记信息来看,无法判断该公司与安教办的关系。
著名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有专项账户,教育部在这方面是有相关规定的。将用于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的款项汇至个人账户或者第三方公司账户,肯定是不规范的。”
对于此,安教办主任张明8月2日回应称:“安教办不是独立法人机构,没有自己的账户,是由北京国淼公司代收的。”
公众质疑:“小黄帽工程”能否筹集资金?
2012年9月3日,安教办曾公开发表《致家长一封信》,这封信详细介绍了“小黄帽工程”的性质以及实施过程。
据信件原文表述:“本活动属于公益性安全教育活动,其包含新型反光小黄帽、学生信息卡、一年的交通安全意外伤害险、开展相关活动等。普通家庭承担部分费用33元(保险费),对贫困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及孤儿,安教办将组织社会爱心力量免费赠送。”
记者随后咨询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女士,对方表示:“公益活动从法律层面来界定,就是指在活动实施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普通家庭承担部分费用33元这项规定,显然不符合公益活动的界定。”
“小黄帽工程”的经费从何而来?既然是公益活动,收取学生保险费用的做法又是否合理?
对此,安教办前述张姓工作人员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必须整合社会资源,首先要有一些社会爱心力量捐助,我们就去找一些机构、一些企业筹集善款。但任何活动都需要经费,完全依靠爱心捐助也不现实。活动的周期比较长,只有筹集到经费以后,才能开展下一步的活动。”
“我们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比如安教办会拿出一些规划,然后寻求企业合作。当然对于企业来说也有一些回报,比如软广告还有对企业的宣传等。”张姓工作人员说到。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著名教育学者熊丙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学校开展公益活动,必须保证活动推进过程中,不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购买保险,其出发点是为了降低意外成本。在事先告知清楚的情况下,让学生及家长自由选择,我觉得就不违反公益性原则。”
“既然是公益行为,就不应当存在等价交换。利用企业捐助确实是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但不能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否则就很容易将公益活动变成商业行为,甚至出现利益输送。”熊丙奇说。
据关工委回应,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于2014年7月已经被叫停,叫停的项目中当然也包括“小黄帽工程”,目前遗留问题还在处理中。
记者还发现,三部委的退出声明中均提到:“有人以安教办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从事牟利活动,产生民事纠纷,上述行为违背公益性原则,所签协议无效。”
专家呼吁:社会团体须与政府脱钩
从安教办的性质来看,虽然是由部委联合成立的办公室,但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质。
有专家认为,安教办和挂靠在政府机构下的协会或者社团性质很类似,并不是独立法人单位。这些机构打着政府旗号在地方强推的现象时有发生。
“要解决政府、市场、社会边界模糊问题,就是尽快让社会团体、协会与政府脱钩。”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过去,一些协会、社会团体挂靠在政府部门下面,成为滋生腐败的根源。这些协会社会团体通过收费、发证、培训,打着政府的旗号四处敛财。现在的改革,就是要取消政府和社会团体之间的这种关系,消灭腐败滋生的土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提到:“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负责人韦某接受采访时也提到:“按照安教办主任张明的说法,安教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自己的单位账户,将保证金打给个人,打给第三方公司,我们当时也是有疑虑的。但看到四部委的文件,看到部委的公章,我们的疑虑就消除了。”
截至记者发稿前,安教办官网在主管单位一栏依然写有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关工委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国汉律师事务所擅长什么案件
受到名人代言、专家推荐和社交平台铺天盖地的种草文案影响而匆匆下单,使用后却发现并没有宣传中的效果,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被媒体报道的“断奶神器”虚假宣传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宣传中存在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购买了售价195块钱断奶奶瓶,使用后没有宣传中的效果,认为该品牌宣传违背基本母婴知识,构成消费欺诈,北京律师刘乃嘉起诉奶瓶厂家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官网介绍,该公司于2016年打造断奶奶瓶系列产品,目前已有200万只奶瓶被妈妈选择。
北京律师刘乃嘉是名“奶爸”,正考虑给孩子断奶,便购买了一款由某知名人士代言的“断奶神器”——世喜大棕瓶。该品牌官网中有“儿科医师某某博士建议,仿真度高的断奶奶瓶试用感受与亲喂相似,更适合断奶期宝宝。”“某医院儿科主任医生,提出了仿真亲喂设计的奶瓶更容易被宝宝接受的观点”等宣传文字。但使用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并没有达到快速断奶效果,孩子也不怎么接受。
感觉受到欺诈的刘乃嘉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奶瓶厂家向其返还货款,并根据消保法做出三倍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0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传“断奶神器”为欺诈行为,裁决“退一赔三”,须返还刘乃嘉购货款168.63元,赔偿505.89元。
媒体报道,早在2021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世喜”进行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经调查发现,该品牌在电商平台上对外发布了“断奶神器抖音播放量3.5亿+,小红书5000+种草”等字样内容,该内容涉及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未表明出处来源。
【律师说法】
1.“律师奶爸”为何要打这场官司?
刘乃嘉表示,自己购买的“断奶神器”对孩子不起作用,随后发现品牌官网宣传中提到的专家说法,和自己之前了解到的母婴知识并不一致,因此产生了质疑。
“根据我的了解和学习,婴儿并非像专家讲述的那样,只要奶瓶足够仿真就能被骗到。婴儿辨别母乳,首先是靠母乳的独特味道,然后是靠妈妈身上独特的体味,再有就是妈妈的声音,说白了是靠味觉、嗅觉和听觉来辨别,而不是用眼睛看。用这种奶瓶断奶,和一般性的强制断奶并没有多大区别。而断奶不当,会给孩子带来身心健康方面的不良影响。”
刘乃嘉认为,“断奶神器”是品牌从研发到成品的主要核心用语,产品宣传涉嫌误导、欺诈,“我起诉不是为了赔偿款,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有义务通过这场带有公益色彩的诉讼,让更多的人了解真实情况,避免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而不为家人所知。”
2.品牌对外发布“被98%宝妈选择、抖音播放量3.5亿+,小红书5000+种草”等宣传内容,但没有表明出处来源,属于违法行为吗?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黄彦南律师表示,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断奶神器”厂家曾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就说明了这一点。依据《广告法》,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本案中厂家在宣传平台上发布的无出处广告内容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3.其他购买了同款产品的消费者,是否也可以提起诉讼?
黄彦南律师认为,其他消费者如有因产品广告存在欺诈,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退一赔三”。但其他消费者并非当然能够获得“退一赔三”的结果,而需要另行收集自身因此遭受损害的相关证据。
4.医学专家为企业做“软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刘乃嘉律师表示,《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医学专家借助自己的专业形象、在知名医院的任职角色,宣传或推荐商品,按规定也属于“广告代言人”。如医学专家专门推荐了该产品,则相关专家的行为应按照广告代言人相关规定处理;如医学专家在发布文章中有上述观点,该内容系被企业引用,法律责任仍应由企业承担。
5.社会知名人士为虚假宣传品牌做代言,是否需承担法律后果?
黄彦南律师表示,依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无论是知名人士代言、专家推荐,依法都属于“广告代言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起诉维权。
文/本报记者陈斯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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