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案例研究——谈谈同居的那些事,重婚同居犯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艺伟

  导语:

  深圳是年轻、有活力、有吸引力的前沿城市,也是让人容易迷失自我的城市,还是某些特定群体绞尽脑汁意图谋取不当利益的城市。在利益驱使下,道德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身体亦可成为谋取利益的工具。为此,有人成为夜场过客,有人成为笼中之鸟,有人成为地下情人,有人公开与他人同居。现根据相关案例对公开与他人同居行为是否构重婚罪予以分析。

  检索案例概况:

  自2007年6月至2020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共计3908件,其中,湖南省181件,广东省189件,安徽省221件,浙江省279件,江苏省314件,重庆市380件,分布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或者是外出务工人员多的中西部地区。案例中,自诉案件899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42件,撤回自诉的75件。自2014年开始,因重婚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逐年上升,从2014年的379件上升至2019年的757件,上升比例为99.73%。

  重婚罪的证明标准:

  1、前婚是经依法登记的法律婚,后婚可以是法律婚,也可以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

  2、前婚和后婚都必须符合婚姻状态。

  3、如后婚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须符合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条件。

  4、特殊情况:在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之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事实婚,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后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论后婚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均可构成重婚罪。

  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摘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申***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向原审法院提起对周某咏、黄某犯重婚罪的控诉,但你的指控缺乏周某咏与黄某登记结婚或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明知周某咏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的规定和第五十三条关于“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的犯罪证明标准,你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周某咏、黄某犯重婚罪。一审法院在说服你撤回起诉未果后,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2、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刑终***号《刑事裁定书》

  原审裁定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才予以立案及开庭审理;而对于缺乏罪证及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自诉人周某所提供的证据中只能证实李某与叶某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而自诉人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与叶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因此,自诉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叶某犯重婚罪,其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李某、叶某犯重婚罪。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李某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与叶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不足,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号《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李某伟。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吕某诉李某伟犯重婚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0307刑初****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吕某对被告人李某伟的起诉。原审自诉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

  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刑终***号《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黄某控诉原审被告人颜某、陈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粤1202刑初***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自诉人黄某的控诉,该院不予受理。黄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申**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萧某某:

  你因重婚罪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9)粤03刑终***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重婚罪为由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录音、视频资料等视听资料,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第九人民医院患者授权委托书、住院病历、麻醉知情同意书等书证,均能证明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足以认定你构成重婚罪。你认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在一、二审阶段已经提出,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未采纳。你现在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刑终***号《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2015年11月10日,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

  二、重婚罪

  1988年12月5日,冯某与刘某在原恩平县江南镇登记结婚。1989年3月,刘某将其户籍迁到恩平市***********冯某家生活至今,期间,冯某与刘某婚内生育一女一子,分别是女儿冯某意、儿子冯某良。2006年开始,被告人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到向某位于恩平市**************永某花园***房的家中居住,与其同居生活至今。期间,冯某与向某于2006年10月24日共同生育一子冯某威。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依据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冯业胜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以及该视频取证情况说明等。

  原审判决认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个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吵闹、恐吓他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秩序及破坏社会秩序;且有配偶而重婚,严重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

  (三)关于侦查机关针对冯某重婚行为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1.本案涉及的重婚罪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恩平市公安局对冯某涉嫌重婚犯罪立案侦查,于法有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的规定,重婚罪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本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婚罪事实,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规定,作为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恩平市公安局对冯业胜涉嫌重婚罪一案具有管辖权。

  (3)由恩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重婚罪的受案登记表中已明确记载“2017年5月25日,我公安机关在侦查冯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过程中,发现冯某与一名叫向某的湖北女子长期同居生活在恩平市*******永某花园***房,并育有一名男孩子,由于冯某与其妻子刘某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行为涉嫌重婚罪”,上述记载内容已明确重婚罪线索来源于恩平市公安局工作中自行发现,本案重婚罪线索来源清晰。恩平市公安局对冯某在其辖区的重婚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是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规定的职责,并无违法。

  7、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刑初***号《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提交的生养信息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不符合受理条件,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归纳:

  1、已婚者与他人秘密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2、未婚者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秘密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3、已婚者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属姘居行为,不以重婚罪追责。

  4、未婚者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公开同居生活,属姘居行为,不以重婚罪追责。

  5、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6、未婚者明知他人已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答案是:以公诉为原则,以自诉为补充。

  我国实行公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原则,与重婚罪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8、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刑初***号《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不符合受理条件,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牛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9、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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