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2016年6月
管辖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华某将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纠纷。二人在手机短信中发生口角,华某扬言要杀牛某全家,遂携带一把菜刀、一把匕首及用雷管等制作的两个爆炸装置到牛某某家欲杀牛。华到牛家后,二人发生争执,花某拿出爆炸装置,牛上前争夺,争夺中引爆了爆炸装置,致牛某某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拇指被炸掉,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华某刑事拘留。
华某被拘留后,其家人找到吴锦熤律师团队并委托了吴律师团队为华某进行辩护,接到案件以后吴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华某,迅速制定了辩护方案;吴律师团队认为华某的情节属于故意杀人有减轻情节,并抓住这一关键点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华某有期徒刑4年,华某及家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后华某及家人对吴律师团队的积极辩护为华某减轻了处罚表示感谢。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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