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害量刑标准最新,重伤害量刑标准 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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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害量刑标准和赔偿标准
基础套餐:当兵政审不通过+重要岗位政审影响三代+企业招工不通过+民事责任费用(诉讼、律师、医药、误工费)
套餐一:轻微伤的打架成本 “5日至15日拘留+2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套餐二:轻伤打架成本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套餐三:重伤打架成本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套餐四: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打架成本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经济赔偿+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在量刑期限内: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在打架斗殴刑事案件
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
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
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
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
本文根据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
供大家参考~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 1、植物生存状态 |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 |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 |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 |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
面部、耳廓 | 容貌毁损(重度) |
听器听力 |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视器视力 |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 |
3、双眼盲目4级 | |
颈部 | 1、颈部大血管破裂 |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 |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 |
胸部损 |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 |
腹部 | 1、肝功能损害(重度) |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 |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
盆部及会阴 |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 |
脊柱四肢 |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手 |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
其他 |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 |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 |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 |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 |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
10、外伤性脑脓肿 | |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 |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 |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 |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 |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 |
16、外伤性尿崩症 | |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 |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 |
面部、耳廓 |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 |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 |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 |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 |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 |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 |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 |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 |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 |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 |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 |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 |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 |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
17、容貌毁损(轻度) | |
听器听力 |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 |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 |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 |
视器视力 | 1、一眼盲目3级 |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 |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 |
颈部 |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 |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 |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 |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 |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 |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 |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 |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 |
胸部损 |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 |
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 |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 |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 |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 |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 |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 |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 |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 |
11、膈肌破裂 | |
腹部 | 1、腹腔大血管破裂 |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 |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 |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 |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 |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 |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 |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 |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 |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 |
盆部及会阴 |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 |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 |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 |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 |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 |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 |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 |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 |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 |
11、阴道重度狭窄 | |
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 |
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 |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 |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 |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 |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 |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 |
19、重度排尿障碍 |
脊柱四肢 |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 |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 |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 |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 |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 |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 |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 |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 |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 |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 |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 |
手 |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 |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 |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 |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 |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 |
体表 |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 |
其他 |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 |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 |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 |
5、挤压综合征(II级) | |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 |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 |
8、电击伤(II°) | |
9、溺水(中度) | |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 |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
轻伤一级
颅脑、脊髓 |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 |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 |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 |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 |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 |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 |
8、脊髓挫裂伤 | |
面部、耳廓 |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 |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 |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
听器听力 |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
2、双耳外耳道闭锁 | |
视器视力 |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 |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 |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 |
颈部 |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 | |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 |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 |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 |
胸部损 |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
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 |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 |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 |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 |
6、食管挫裂伤 | |
腹部 |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 |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 |
4、胰腺包膜破裂 | |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
盆部及会阴 |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 |
3、输尿管狭窄 | |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 |
5、阴道轻度狭窄 | |
6、龟头缺失1/2以上 | |
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 |
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 |
脊柱四肢 |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 |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 |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 |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 |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 |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 |
8、骺板断裂 | |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 |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 |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 |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 |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 |
手 |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 |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 |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 |
体表 |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 |
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 | |
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 | |
其他 |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 |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 |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 |
4、颅骨骨折 | |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
面部、耳廓 |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 |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 |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
7、眼睑缺损 | |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
16、舌缺损 | |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
21、颧骨骨折 | |
听器听力 |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 |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 |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 |
视器视力 |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 |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 |
4、斜视;复视 | |
5、睑球粘连 | |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 |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 |
颈部 |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 |
3、甲状腺挫裂伤 | |
4、咽喉软骨骨折 | |
5、喉或者气管损伤 | |
6、舌骨骨折 | |
7、膈神经损伤 | |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 |
胸部损 |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 |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 |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 |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 |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 |
7、胸壁穿透创 | |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 |
腹部 |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 |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 |
4、胰腺挫伤 | |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 |
6、肝功能损害(轻度) | |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 |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 |
9、腹壁穿透创 | |
盆部及会阴 | 1、骨盆骨折 |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 |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 |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 |
5、阴道撕裂伤 | |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 |
7、龟头部分缺损 | |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 |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 |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 |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 |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 |
13、轻度排尿障碍 | |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 |
脊柱四肢 |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 |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 |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 |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 |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 |
7、骨骺分离 | |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 |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 |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 |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 |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 |
手 |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 |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 |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 |
体表 |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 |
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 |
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
其他 |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
2、呼吸道烧伤 | |
3、挤压综合征(I级) | |
4、电击伤(Ⅰ°) | |
5、溺水(轻度) | |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 |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 |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 |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 |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 |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 |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 |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
轻微伤
颅脑、脊髓 |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
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 |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 |
面部、耳廓 | 1、面部软组织创 |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 |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 |
4、眶内壁骨折 | |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 |
6、耳廓创 | |
7、鼻骨骨折;鼻出血 | |
8、上颌骨额突骨折 | |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 |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 |
听器听力 | 1、外伤性鼓膜穿孔 |
2、鼓室积血 | |
3、外伤后听力减退 | |
视器视力 |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
颈部 |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 |
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 | |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 |
胸部损 |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
2、女性乳房擦挫伤 | |
腹部 | 外伤性血尿 |
盆部及会阴 |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 |
3、阴囊皮肤挫伤 | |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 |
5、外伤性先兆流产 | |
脊柱四肢 |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 |
3、骨挫伤 | |
4、足骨骨折 | |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 |
6、尾椎脱位 | |
手 | 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 |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 |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 |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 |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
体表 | 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 |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 |
3、咬伤致皮肤破损 | |
其他 |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 | |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 | |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
来源:刑事正义
重伤害量刑标准判几年
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俗概括,即“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故意伤害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相关判定标准,下面是一张损伤程度分级图。
综上可以看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于不同部位的伤情有较大的差异。比如面部创伤的标准比较严格,只要中心有超过6cm²的伤痕就会被判定为重伤,而造成容貌损毁的可能会达到最严重的重伤一级。
相比之下,躯干部位的损伤鉴定标准会降低,肋骨骨折6根以上才会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四肢长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拇指以外离断缺失一个指节也仅仅是轻伤二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结论,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轻重有巨大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轻微伤与轻伤重伤中间有一个本质变化的。因为刑法上对故意伤害类罪名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是否达到轻伤。通俗的说,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而轻微伤和轻伤,则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和有罪的区别,具有本质差异。
来源:湖南高院
重伤害量刑标准和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俗概括,即“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故意伤害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相关判定标准,下面是一张损伤程度分级图。
综上可以看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于不同部位的伤情有较大的差异。比如面部创伤的标准比较严格,只要中心有超过6cm²的伤痕就会被判定为重伤,而造成容貌损毁的可能会达到最严重的重伤一级。
相比之下,躯干部位的损伤鉴定标准会降低,肋骨骨折6根以上才会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四肢长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拇指以外离断缺失一个指节也仅仅是轻伤二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结论,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轻重有巨大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轻微伤与轻伤重伤中间有一个本质变化的。因为刑法上对故意伤害类罪名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是否达到轻伤。通俗的说,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而轻微伤和轻伤,则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和有罪的区别,具有本质差异。
来源:澎湃新闻、搜狐四象工作室、江宁公安在线
重伤害量刑标准79年刑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那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呢?虽然我国法律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的问题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判刑?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赔偿?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可以并存吗?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竞合!下面就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犯罪目的是绝对不一样的,寻衅滋事的这种行为不会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而是在寻衅滋事过程当,如果有人受伤的话那么像这种情况已经同时的违反了我国刑法当中的两种法律制度,是属于一种竞合关系的,所以数罪并罚会从重进行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5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对“随意殴打他人”作了一定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不同理解。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对于如何确定罪名,《寻衅滋事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该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即“从一重处断”。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确定罪名。据此,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以上后果的,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寻衅滋事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无疑。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寻衅滋事罪中容纳了轻伤的后果,故在寻衅滋事中致人轻伤的,仍然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两者界定如下:
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3、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寻衅滋事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又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要看他释放是否在五年内,如果是五年内会从重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寻衅滋事罪赔偿标准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具体根据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来确定,当事人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因为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4、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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