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2025,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相关的专业机构在一定的科学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保护食品安全秩序,并经相应的机构批准而形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由此可知,该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并以此为中心,在制定标准时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的特点。科学性,即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生产的进步与发展。合理性,即制定标准必须要符合社会一般的规定与标准,不能脱离实际。不仅要保证食品标准的可行性、现实性,还要尊重客观规律,结合我国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可靠性,即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要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评估,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种类有哪些
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但是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强制性质的食品安全标准显然不包括国际标准。根据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包括行业标准,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级仅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其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虽然只是食品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对任何其他食品企业都没有强制力,但是一旦制定并经备案就对该企业产生了强制的效力,因此《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归入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这就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与其他标准的制定程序没有太大区别,也就是说一般分为准备、起草、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但与其他标准的制定程序相比,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在准备阶段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在起草阶段、审查阶段与报批阶段作为重要的制定依据。
二、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三、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执行的标准
是强制执行标准。食品安全的强制执行标准是要求对于当地没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企业订立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生产加工,并对没有达标的产品进行回收。对于存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况,要求除非企业食品安全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否则严格遵守地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四、食品标准有哪些
食品标准的内容具体如下: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所谓食品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所谓正常食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的相对性,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这是对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2、食品应当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所谓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体代谢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够发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这是对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3、食品应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这是对食品免疫和遗传的安全性要求;4、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一方面,从绝对意义上看,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营养健康有密切的联系,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遗传安全性的要求,食品应当是对人体健康零风险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五、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法律分析: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六、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3、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执行食品安全标准;6、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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