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牟利超千万,如何罪轻辩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司化运作,员工如何判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俊

  【案情】

  多位市民近期发现,自己的微博、微信等社交账号几乎每天都会“自动”加粉或关注他人,且不时收到各种垃圾广告短信。这种情况持续数月后,他们怀疑个人信息被泄漏,陆续选择报警。8月20日,该局日前侦破一起特大流量劫持案,涉案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嫌非法窃取用户个人信息30亿条,涉及百度、腾讯、阿里、京东等全国96家互联网公司产品,目前警方已从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张涛律师评析】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若不法分子从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时,每位公民都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已。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杭州张涛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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