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凑钱买房,出于爱心,出于相信,产权证上未加自己的名字。哪料人心不古,名字一签,转脸不认人了,领了房子就走。这时,可怜的出资人还能要回没他名字的房子吗?
案情介绍
小汪和小英系恋人关系,两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小英一人名下。后因脾气不合,双方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双方产生了矛盾,小英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小汪坚持虽然产权在小英名下,但购房款中70%即28万元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划至出卖人的账户里,当初只是一时被感情冲昏了头脑才将产权登记在小英一人名下。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既然两个人分开了,就要根据当初付款的情况实事求是的分割,更何况当初40万的房子现在已经变成60万了。因此,小汪要求得到70%的产权或者将房屋出卖后分割70%的房款。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诉至法院裁决。
案情点评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因信赖该产权登记而与登记产权人交易的人均受法律保护。
像小汪这样的出资人主张产权份额,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通常而言,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出资后,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者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点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
在很多情况下,出资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保存自己出资的书面证据,从而无法证明自己有过出资,或者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也就是说,主张产权份额的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
关于共有人之间产权份额的确定,《物权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看当事人之间对产权份额的划分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在本案中,小汪和小英之间没有约定产权份额,但小汪能够证明自己出资了70%,则可以确认其享有70%产权份额,如果小汪仅仅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但不能证明出资数额的,则人民法院只能确认他们等额享有房屋产权。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便登记为产权人的出资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必须保存、收集好自己的出资凭证,避免日后纠纷出现后无据可查。
案情结果
法院经查证确认小汪对该房屋出资28万元,因此,小汪对该房屋也享有产权。关于小汪和小英之间的产权份额,因两人之间没有明确,应当按双方出资确定,故小汪对房屋享有70%产权,小英享有30%产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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