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包括哪些类型,其他组织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涵

其他组织包括哪些类型,其他组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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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包括哪些单位

《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上述条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本条规定了空白罪状

B本条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

C法官在适用本条裁判案件时,需要采用涵摄的推理方式

D本条文的规定方式有助于刑法的适应性,但是减损了刑法的确定性


文字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问题。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只明确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言之,空白罪状需要和其他相关规定配合才能真正完成对某一行为的犯罪认定,从规则类型上来说,就是我们在课堂上所说的规则内容本身不完备,需要“找法帮忙”的准用性规则。题干所列条文中认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前提下是“违反国家规定”,而此处的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在本条中明确,而是需要参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从刑法上讲属于空白罪状,从法理学法律规则分类的角度讲,属于准用性规则。故A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通俗来说,涵摄就是演绎(三段论)的另一种说法,显然法官适用该规则需要将此一般性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进而推导出结论,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最为常见的推理技术。

D选项正确,空白罪状不明确规定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而是将其内容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具体界定,这一方面保障了条文表述上精简凝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相对简易灵活的制定和修改来快速应对社会生活的可能变化(刑法属基本法,原则上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刑法适用的适应性。但这种好处也并非没有成本,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理念,空白罪状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并未通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和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紧张关系,特别是当需要参照的其他规定是比刑法(基本法律)低一档次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就多少有了其他部门法指挥刑法,下位法指挥上位法的意味,因此D选项后半句的“减损了刑法的确定性”的评价也不无道理。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王某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金题-1-13,多)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文字解析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由此可知,委托投票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因此王某的电话委托无效。据此,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在委托投票中,受托人必须是选民,王某儿子因属未成年人,因此不得接受委托。本题答案为AD。


张三系出租车司机,吸毒,为了满足需要便以贩养吸,经常贩卖少量毒品。某县公安机关侦查员李四伪装成买毒品的人与张三接触,表示希望购买毒品。经过约定,张三开着出租车在指定地点与李四见面进行交易。在交易时,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9金题-1-22,多)

A李四隐匿身份与张三交易,属于诱人犯罪的不合法技术侦查措施

B某县公安机关在张三、李四交易时,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C某县公安机关在张三、李四交易时,若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经过某县公安机关局长决定

D某县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先行拘留张三时,若认为其出租车内可能还藏有毒品,没有搜查证可以对其出租车实施搜查


文字解析

[破题思路与精要解析]本题考查侦查行为中的技术侦查与搜查。

A项,侦查人员可以通过隐匿身份的方式实施技术侦查,譬如卧底、化妆侦查、诱惑侦查等。但不论如何实施,不得诱人犯罪。需要注意,诱人犯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意图,侦查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引诱犯罪嫌疑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侦查人员只是迎合犯罪意图进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则属于合法的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技侦行为。本案中,张三具有贩卖毒品的犯意,李四只是迎合其犯意促成交易,这不属于诱人犯罪,A错误。

BC项,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更大的侦查利益,暂时对犯罪嫌疑人能抓却放,欲擒故纵。对于毒品犯罪,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本案中,张三、李四交易毒品时,经过某县公安局局长决定,可以进行控制下交付,暂时允许交易而不惊动张三。显然,BC正确。

D项,搜查,原则上应当持有搜查证。但如果在执行逮捕或者拘留时,若出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这里的紧急情况简单记忆就是:凶(随身携带凶器)危(危险物品)隐匿(藏人或者藏物)。本案中,某县公安机关在先行拘留张三时,若认为其出租车内可能还藏有毒品,可以没有搜查证实施搜查,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


某国企公司里,财务室的保险柜须有钥匙和密码共同使用才能打开,会计甲掌管钥匙,出纳乙掌管密码,甲乙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捡到甲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B乙骗到甲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C甲偷看乙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

D甲和乙共谋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文字解析

保险柜的财物由甲乙共同保管、共同占有共同占有的一方,将共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例如,甲乙各出资一半,共同购买一台电脑。甲趁乙不在,将电脑变卖。电脑是甲乙共同占有的财物。甲侵犯了乙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A项,乙捡到甲的钥匙,只是侵占了钥匙,属于侵占遗忘物,但不等于侵占了保险柜中的财物。乙用密码和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将共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这个过程中,乙利用甲的钥匙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但是乙利用自己的密码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因此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A项说法错误。

B项,乙骗到甲的钥匙,只是取得钥匙,不等于取得了保险柜中的财物。乙用密码和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将共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这个过程中,乙利用甲的钥匙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但是乙利用自己的密码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因此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B项说法错误。

C项,甲偷看乙的密码,只是取得密码,不等于取得了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密码和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将共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这个过程中,甲利用乙的密码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但是甲利用自己的钥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因此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C项说法正确。

D项,甲乙二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二人共同利用钥匙和密码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将公家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属于侵占行为。甲乙利用了自己的钥匙和密码,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因此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关于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诈骗丙的钱款,丙受骗将钱款汇入甲的银行账户。甲告知乙真相,让乙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ATM机上取出该笔钱款现金。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乙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委留置,在留置期间脱逃。乙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C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亿元。乙明知该款系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还帮助甲换汇并汇往境外。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D被执行人甲,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乙,以逃避执行。甲构成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想象竞合


文字解析

A项,(1)乙帮助甲,将甲犯罪所得的钱款取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乙在银行的ATM机上取现金。多数说认为,现金是银行所有,乙的取款行为是非法的,取款行为对银行构成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少数说认为,乙有取款权限,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

B项,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关于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29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乙在留置期间脱逃,构成脱逃罪。

C项,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个罪名,因此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乙帮助甲换取外汇,并汇往境外,属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因此构成洗钱罪。

D项,(1)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

本题中,甲一方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另一方面构成虚假诉讼罪,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钱某是某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快递公司对员工承诺,按照承揽业务额的20%给予奖励。钱某请表哥李某冒充某公司老总。钱某介绍李某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李某虚构大量快递订单,业务量总计30万元。快递公司对钱某奖励6万元,并让钱某向李某的公司收取30万元快递费。钱某利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了6万元,交给快递公司。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钱某仍不还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钱某对快递公司不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快递公司没有财产损失

B钱某对快递公司构成职务侵占罪

C钱某对快递公司构成诈骗罪

D钱某对银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文字解析

A项,钱某虚构事实,欺骗快递公司的领导对其奖励6万元,此时快递公司便遭受了财产损失。至于事后钱某向快递公司交付6万元,不影响快递公司遭受财产损失这一事实的认定。因此,钱某构成侵犯财产犯罪。

BC项,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具体到诈骗这种行为方式,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实施欺骗时,行为人的职权、职务发挥了实质贡献或影响力。受骗人之所以受骗并处分财物,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职权行为,也即有行为人的职权行为把关,自己只需形式审查。

本题中,钱某对快递公司的财产没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快递公司领导受骗,并不是因为相信了钱某的职权行为,钱某没有职权行为。因此,钱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普通的诈骗罪。

D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四种行为类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1)行为主体是合法持卡人。这是指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证申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2)“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本题中,钱某利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了6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钱某仍不还款。钱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某电器公司与某物流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两个公司均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假设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100万元,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物流公司虽然是子公司,但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B如果物流公司与电器公司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C如果物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60万元,则追究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D如果物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万元,则物流公司与其直接责任人构成共同犯罪


文字解析

A项,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A项说法正确。

对比总结: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2)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3)根据司法解释,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两项条件,便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以构成单位犯罪:①以自己名义犯罪;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此外注意,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不行。

B项,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B项说法正确。

C项,单位实施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能否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结论:不能。理由是,既然刑法规定一个罪名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并且为二者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数额标准,那么二者便是独立关系,井水不犯河水,不能从单位向个人“串线”。因此,物流公司未达到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单位犯罪,不能定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犯罪。C项说法错误。

注意,这一点与单位实施纯正的个人犯罪有所不同。例如,单位盗电,定直接责任人的盗窃罪,是因为刑法规定盗窃罪只能由个人构成,现在单位实施盗窃,没法追究单位,只能“串线”到个人犯罪。简单讲,单位实施纯正个人犯罪,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单位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不允许“串线”到个人犯罪

D项,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宪法作用和相关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宪法作用发挥

B宪法修改是宪法作用发挥得重要前提

C宪法为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提供了具体机制

D宪法能够为司法活动提供明确而直接的依据


文字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对于宪法作用的发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B选项正确,保持宪法文本的与时俱进,避免宪法与现实的脱节,是宪法实施的的基本前提。C选项错误,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能够为为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提供了基本框架,而该基本框架的具体落实,往往需要普通法律来具体发挥作用,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宏观性。D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因此宪法规定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官案件裁判的依据。

本题答案为AB。


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文字解析

(1)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A、B项错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部门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故C项错误。

(3)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如果在某些地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则没有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去对公民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予以干预,于是,《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实体条件:①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②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③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

第二,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D选项实体和程序条件均满足,属于可以停止实施的情况,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文字解析

关于逮捕的变更,可以简单总结为: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法院逮捕放或变。尽言之,若(1)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2)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3)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B项中“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属于“非监禁”,当选。D项中“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属于“超期限”,当选。AC项,不属于法定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文字解析

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即仅能处理一些程序性事项,不能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事实和证据应当是后续第一审庭审中的工作。审判人员虽然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但对有异议的证据,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实体问题进行调查。

AB项,不论是管辖异议还是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均属于程序性事项,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正确。

C项,庭前会议处理程序性事项,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是,法官不可以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排除口供,因为这属于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实体处理,C错误。

D项,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出示过的证据,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才可以简化。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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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结案

1,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3,撤诉,再审中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原判决,裁定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调解与撤诉

调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可以调解,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有法律规定情形可以不做调解书,通过调解协议结案。在二审或者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撤诉: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次起诉。

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看到赛审一定要分清是适用一审的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的再审

判断是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的再审,一定得先看是否存在提审,没有提审才看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在一审二审再审中,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问题,我们做如下总结与归纳

1,一审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中原告则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织

(2)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3,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1)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然属于再审程序适用再审范围有限原则,不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准许。

1,原审未合法传唤就做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上述内容,戴鹏模拟题176页

在再审中原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否则就是缠诉!

一审,二审,再审均可以撤回起诉,一审,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在再审审理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模拟题177页

1仲裁协议仅仅阻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妨碍当事人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实现权利。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当事人仅仅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没有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支付令与担保人无关。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

债权人起诉: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包括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包括对担保人起诉,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的支付令自动失效。

债务人起诉:向做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人在仪器内向做出支付令的反起诉视为书面异议;其他法院起诉,债务人在异议期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参与分配

适用对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法人不能参与分配)

适用用情形:1有多个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财权,且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3,债权人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化为金钱债权请求权的债权4,参与分配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注意: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主体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配程序

1法院首先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则按照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若有人提出异议,则根据异议人的异议修正方案,将该方案送达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3,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对修正后的方案提出异议的,则按照修正后的方案分配4,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修正后的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则以异议人为原告,提出反对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分配方案异议之诉。4.8日

其他组织是指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文字解析

(1)县政府是以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的,这说明乡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越权。第一,在主体越权的情况下,该土地争议究竟由谁来解决,是否由县政府来解决是不确定的,因此县政府不需要确定系争土地权属。第二,退一步来讲,即使县政府具有确定系争土地权属的主体资格。在题干交代的县政府只是认为乡政府无权处理,并没有进一步调查清楚事实,即系争议土地权属究竟归于村民甲还是村民乙的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县政府也不宜直接作出权属认定。故A选项错误。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这是各诉讼法的一般做法,B项正确。

(3)县政府作出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应当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C项正确。

(4)本案乙是自留地使用权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作为物权关系人与县政府的撤销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本案乡政府为第三人是2018年新增情形,2018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该条款增加了“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条款,导致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在庭审中可能呈现对立关系。最高法关于该知识点释义书稿中指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是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可见,乡政府是有权被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故D项正确,应选。

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BC,新法答案为BCD。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


文字解析

本题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知识进行结合考查。AB项,在我国,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光收钱、还杀人、不干活】: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或者免除刑罚。

(2)监狱【只管坐牢,余刑3个月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社区矫正机构【考察】: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4)公安机关【其他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拘役(看守所)、剥夺政治权利等。故,A项“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和B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都正确。C项,在我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知,C正确。

D项,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可见,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法院

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

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文字解析

A项,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可见,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由审判委员会签发不正确,B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可见,C正确。

D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不是交由监狱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此外,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可见,执行场所中也没有监狱。因此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 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从案例中分析考点,

首先大成公司向A仲裁委提出申请,华泰公司称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可见考点在于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而存在,不会因为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故A仲裁委有权受理案件,且华泰公司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可见考点在于一方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向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确认优先,但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逐一分析选项,首先基于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而存在,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有权确认投资合同效力,故A、B选项表述错误。

其次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定签订地、约定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向仲裁委申【约定仲裁协议的仲裁委】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确认优先,但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且已经作出决定的除外,故本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文字解析

【解析】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篮球比赛本身不是“作品”,比赛主办方仅仅是活动的组织者,不能享有篮球比赛的著作权,因此A选项错误。

广播组织者其享有权利的客体是“节目信号”,题中“节目信号”的生成是由甲电视台生成,因此甲电视台属于广播组织者,所以D选项错误。

表演者因为对“作品”的表演而享有表演者权,篮球运动员的即兴发挥不可能成为表演者,更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舞蹈演员基于对已经编排好的舞蹈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乙电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侵犯的是甲电视台的播放者权,而表演者恰好享有许可他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因此乙的行为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

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

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5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由此可知,对于实际占地面积超出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行为和建筑面积超标的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都有权处罚。A、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本题中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既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违反城乡规划法且违反的内容不同,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应当分别处罚,C项错误,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D。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文字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我们只说过受理、送达、审理、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从未提到庭审笔录可以简化的问题,庭审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庭审全过程,不得有所简化,故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文字解析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投资人不限于自然人,A项错误。

该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B项错误。

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设立条件,可以由个人独资【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变更为合伙企业。具体可参见《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可以变更,但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才可以。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剩1人,可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故C项正确,D项错误。【公司是法人;个独和合伙都是非法人;之间是不能转换,只能一死一生(一个注销后另一个重新登记)】

本题选C。



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侵权。《商标法》第60条规定: 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A选项,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该行为属于商标的善意侵权,主观上乙公司虽无恶意,但仍然构成了侵权,只是不用赔偿。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B项,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不满足主观故意的条件,不侵权

D项,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则属于侵权,不选。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B项,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则属于商标侵权当中的“反向假冒”行为,符合第57条第(5)项的规定,不选。

本题答案为B。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质权。

A项考查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关键词为“通知”和“不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应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是“内外有别+通知”,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决定是否产生外部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则该债权出质对乙(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产生外部效力)。因此,丙不得向乙主张权利。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该关键词表明产生了外部效力)乙,则乙应当向丙履行债务而不得再向甲履行债务。如乙再向甲履行债务,无论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该履行对丙均不产生效力,即不得向丙主张债已(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文字解析

A选项中开庭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应由审判长而不是书记员进行,故表述错误。

B选项中法院收集的证据要分依申请收集的还是依职权收集的,其中依申请收集的证据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作出说明。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不是由法院决定的。

C选项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形不成多数意见时不能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而是由合议庭提交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点要和仲裁区分。

D选项中考查宣判的要点,法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当庭宣判【判决书、裁定书还没有制定好】的,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于2025年1月1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3条,为便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众多规定对照学习,现逐条梳理与该解释条文有密切联系的现行有效规定,形成如下关联规定对照表,欢迎了解。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关联规定

第一条【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四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五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76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22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第六条【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的处理】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76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7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7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制】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24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10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大部分条文,此处略。

第十三条【分居期间子女的暂时抚养】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24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10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十四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45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46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47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62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2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及后续处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067条第1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42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52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3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十七条【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41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50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十八条【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十九条【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民法典》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第22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一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68条第1款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260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1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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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近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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