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报案、举报或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举报公安不处理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佳晨

  报案人、举报人或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一个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违法犯罪的线索有很多来自于举报、报案或控告。然而有些情况下,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公安机关对于举报、报案或控告根本不接案,更谈不上立案,这让很多当事人无所适从。那么遇到此种情况怎么办?笔者在此为您分析一下。

  报案、举报或控告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因此只要发现犯罪事实或有嫌疑的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向公检法部门进行报案、举报或控告。但是如果举报、控告不实怎么办?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相关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会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对于报案、举报或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举报或控告是必须的,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由公安机关移交相应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

  公安机关接案后需要出具相应书面凭证

  公安机关接案后需要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接着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行政案件审查期限原则24小时,最长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原则上是3日,最长至30日。也就是说拿到接报案回执后,在以上规定时限届满前,公安机关要么出具立案决定,要么出具不予立案决定。

  公安机关不接案、不予立案的救济流程

  1、单位、个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当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

  2、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出具接报案回执。

  3、对于不接案、受案,不出具接报案回执的,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向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反映。

  4、公安机关经过立案审查,最长在30天内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5、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6、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7、控告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8、如果复议、复核决定不予立案,检察院也认为不予立案理由成立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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