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有哪些主要内容,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宇航

特别纳税调整有哪些主要内容,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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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导致需要对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进行调整的过程。简单来说,企业在做账时可能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但税法有特殊规定,因此需要在申报所得税时进行调整。纳税调整分为两种: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主要是由于税会差异(即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导致的调整,通常不涉及关联交易或避税行为。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通过不合理安排减少应纳税额的情况。特别纳税调整与一般纳税调整主要区别如下:

一、调整的依据不同。特别纳税调整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该条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简单来说,如果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人为压低价格或抬高成本,导致利润减少,从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就有权对这种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的依据主要是税会差异。例如,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可能与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不一致。常见的例子包括: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上可以全额计入费用,但税法规定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需要调整。2.资产折旧:会计上可能采用加速折旧法,但税法规定只能按直线法计算折旧。这些调整通常不涉及关联交易或避税行为,只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导致的。

二、调整的范围不同。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例如:关联企业之间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导致利润转移。关联企业之间通过高额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转移利润。一般纳税调整的范围更广,涉及所有税会差异的调整。例如:收入确认时间差异: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可能早于税法规定的确认时间。费用扣除标准差异:某些费用在会计上可以全额扣除,但税法规定只能部分扣除。

三、调整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会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2.加收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的税款需要加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日加收利息。3.税务处罚:如果企业故意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税务机关还可能对其进行罚款。一般纳税调整的法律后果相对较轻,通常只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当然属于偷税行为另当别论。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调整的时限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追缴时限为10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追缴。一般纳税调整的追缴时限通常为5年。如果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追缴。五、调整的程序不同。特别纳税调整的程序较为复杂,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确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调整:如果发现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会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3.协商:如果涉及跨国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能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避免双重征税。一般纳税调整的程序相对简单,通常由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自行调整,或者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差异后要求企业调整。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特别纳税调整主要针对关联交易和避税行为,调整程序复杂且法律后果严重;而一般纳税调整则主要针对税会差异,调整程序相对简单。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因不当安排而引发特别纳税调整。


张国永-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精通房地产、建筑业及制造类企业全盘账务处理及财税工作流程;擅长税企关系协调,税收筹划,合理规避与应对税收风险,合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优化企业业务流程。曾任职大型企业财务总监,现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建筑业及工业企业财税顾问。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新京报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

具体变化有哪些?一起来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6《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部分表单填报说明

根据表单样式调整情况,同步对关联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公告》进一步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编辑 张磊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包含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最新公告,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申报表单进行重大调整—取消2张、修订6张。

同时明确多项填报口径,企业财务人员务必关注这些变化,避免申报踩坑!

01、表单“瘦身”:2张表正式取消

• 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 取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企税汇缴页面截图

图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部分截图

02、6张表重大修订,这些填报要点必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一、修改表单名称,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调整行次设置,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篇幅有限,部分表单仅截取部分展示

2️⃣《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

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删除了该表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篇幅有限,部分表单仅截取部分展示

4️⃣《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

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篇幅有限,部分表单仅截取部分展示

之了君特别提醒:

● 资料留存:取消的表单虽不需报送,但相关数据需保存5年备查。

● 错误高发点:关联交易披露不全、税收优惠资料不完整将触发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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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三、对《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四、企业申报免税收入等优惠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除此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可下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4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联合我局出台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好上述政策,结合纳税人反映较多的财务报表样式更新等新情况,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8张表单,其中取消2张表单、修订6张表单。此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和其余15张关联表单中关于表间关系的填报说明进行同步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  

  一是修改表单名称。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名称与整个申报表的名称容易混淆,将该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二是调整行次设置。结合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相关准则,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优化调整“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同时,增加“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便利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更正申报。  

  三是优化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二)《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参照主表优惠事项填报方式,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调整,将表单中涉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优惠项目整合到第28行至第29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考虑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四)《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新政策填报需要。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并发现分支机构A、B三因素填写错误,A的分配比例是30%,B的分配比例是50%。

1.原计算方法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50×50%×30%=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50×50%×50%=12.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50×50%×20%=5万元

2.新计算方法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

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30%=4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50%=75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20%=30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45-62.5=-17.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75-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30-25=5万元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应补(退)所得税额

预缴

汇缴

原计算方法

新计算方法

分支机构A

50%

30%

7.5万元

-17.5万元

分支机构B

30%

50%

12.5万元

37.5万元

分支机构C

20%

20%

5万元

5万元

合计

100%

100%

25万元

2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新计算方法可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实现多退少补。案例中,由于分支机构A和分支机构B在预缴环节分摊税款不准确,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后,分支机构A在汇算清缴时应退税17.5万元,分支机构B应补税37.5万元,实现了对预缴未准确分摊税款的调整;由于分支机构C不存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情形,无论按哪种方法计算,分支机构C在汇算清缴时均应补税5万元。  

  (六)《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部分表单填报说明  

  根据表单样式调整情况,同步对关联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公告》进一步重申了股权(股票)投资处置的填报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有关事项,如实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发生股权(股票)处置业务的,应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填报:  

  一是按税收规定属于企业重组的,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重组情况;  

  二是不属于企业重组,但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损失情况;  

  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均应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处置收益相关情况。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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