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清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并未对此做出规定。民诉法2007年修订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后,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老赖”的惩戒措施逐渐开始发展。

  (一)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所针对的对象差异

  在对“单位是被执行人,可否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问题做出分析之前,有必要区分我国法律体系下的两大信用惩戒措施,即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实践中,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很容易混淆,也容易引起误解,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因此,虽然,《失信名单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但是,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是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惩戒,这本身是一个伪命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是被执行人,一旦法人被纳入失信名单,会对法定代表人也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而且,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无论该公司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失信和限制高消费适用条件的差异

  《限高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但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更严格。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三)失信和限制高消费适用程序的差异

  关于纳入失信的程序,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范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关于限制高消费的程序,《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可见,就失信和限高而言,原则上二者都应该有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这一程序。但只要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便是没有发出执行通知,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也是为何有些法院只要是进入执行程序,一律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就限制高消费而言,在没有先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被执行人(自然人或者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一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换句话讲,公司败诉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虽然法院还没有发执行通知书,公司就有可能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则被限制了高消费。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是什么

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在哪

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的区别

失信人与被限制高消费有何区别

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

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有区别吗

失信和限制高消费一样吗

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费哪个严重

失信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在哪

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区别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