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款表明,即使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借据仅其一方签字,借款也转入该一方名下,一般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夫妻另一方可存在对外不承担该债务的可能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最高院关于夫妻不承担另一方债务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雷律师提醒:认定一方与第三人串通,需要提供证据佐证,并且从债务形成的合理性方面着重分析,例如:夫妻一方以明显畸高的价格购买房屋,就存在认定为与第三人串通的可能。另例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明显虚构借款,“假借条”、“假欠条”等。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雷律师提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可以从被公安机关确定违法角度认定,也可以从债务形成原因角度认定。近期发生的“巨额高利债务”案件中,若能够认定“丈夫”借“高利贷”后从事了赌博行为,那么该债务与“妻子”无关,无需“妻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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