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3年,被告人王某在家喝了酒后,想起刘某与自己不和,于是找到刘某,捅了刘某的腹部并造成其重伤,后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提出了“1、被告人王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2、本案中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结果发生。3、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王某具有赔偿意愿,愿意主动缴纳赔偿款,悔罪态度良好。”的意见,均得到法院的认可。
最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办案经过
1、案件的难点(核心点)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与我们现在掌握的信息有很大出入。
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是:(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2)、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表现为故意杀人、(3)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结果发生。
2、辩护人归纳的案件重点
在接受了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辩护人就立即介入案件,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王某,了解完案情之后,将案件的重点归纳为:(1)确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如何、(2)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部位是哪里、(3)作案环境、(4)作案工具、(5)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自首是如何认定的、(6)被告人及时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3、辩护人的努力
针对上述重点内容,首先,辩护人亲自到案发现场查看,现场进行模拟,推断被告人王某的客观行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行为。
其次,通过阅卷及被告人的供述,确认被告人王某根本没有杀害刘某的想法,只是喝酒后比较激动,冲动之下捅了对方几下,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最后,查阅大量相关案例,找到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为我们辩护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外,在开庭的时候,公诉机关也认可被告人王某存在自首的情节。
4、主要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存在故意杀人,属于故意伤害的故意。
(2)本案中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危害结果发生,公诉机关所称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不存在。
(3)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王某具有赔偿意愿,愿意主动缴纳赔偿款,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良好。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王某被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四、办案心得
1、注重现场勘查,充分利用有利证据。
2、做好案例检索工作,借鉴高院指导意见。
3、善于利用刑法理论知识,与案件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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