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抚养权协议书范本,放弃抚养权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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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协议
父母离婚十多年后,原先经法院调解随母亲生活的14岁女儿突然提出要跟父亲生活,但父亲却因组建了新家庭拒绝了这一请求。为此,女孩的母亲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对于这起父母双方均欲放弃未成年女儿抚养权的特殊纠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定?
离婚十多年后
母亲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
2005年,张斌与葛小娟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自理。
两年后,张斌再婚并生下一个儿子。葛小娟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随外公外婆在江苏启东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义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斌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一半。之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
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张斌拒绝。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官:离婚后请把
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
此外,相比于葛小娟,张斌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斌抚养。张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
在婚姻法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
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解读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认知。
那么,哪些情形下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还需要什么情形,我自己的孩子,当然是我想变更就变更了!
NO!NO!NO!抚养关系当然不是你想变更就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希望广大父母牢记: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来源:苏州普法(ID:etongshuofa)、扬子晚报、济南中院
编辑:韩玉婷 季天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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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五十六岁的王芳看着比同龄人苍老好多,岁月在她的脸上毫不留情的留下痕迹。
她六年前退休后,没有在家休息一天,一直在打工。
她在幼儿园做过保育员,在医院做过保洁,在快餐店做过帮厨……
她打工不是为了赚钱,只是不想一个人待在死气沉沉的房子里。
她从来不把自己五十多平的房子称作“家”,她不认为里面只有一个人的房子,叫作“家”。
近两年来,她的同学,以及朋友的孩子,接二连三的结婚生子。每当看到这些,她的心里都不是滋味,莫名的惆怅挥之不去。她总是在想:我的女儿也许早已结婚生子了吧。
她与女儿已有十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在她的记忆里,女儿的模样早已模糊。
时间倒回到从前!
五十六年前,王芳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爸爸和妈妈都是单位的领导。她有一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大哥比她大十五岁,两个姐姐一个比她大十二岁,一个比她大八岁。
父母和哥哥姐姐们,从小都对王芳宠爱有嘉,说她是在蜜罐里泡大的,一点也不为过。
王芳在二十三岁的时候,和同厂的业务员孙建互生好感,后来确定恋爱关系。
那时候有人劝过王芳,说业务员成天山南海北的跑,不稳定因素太多。
那时的她已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怎么会听别人的劝告。
相处几个月后,她和孙建结婚了。
婚后的一年,两个人过了一段蜜里调油的生活,王芳的脸上,时常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可惜幸福很短暂,在王芳怀孕六个月的时候,她的幸福戛然而止。
自从怀孕后,在孙建出差的时候,她都会去爸妈家小住。
有一次,孙建又去出差,这次要出差一个星期,她也就一直在爸妈家住着。
一天晚上,她下班后要回自己家取点东西,然后再回爸妈家。
她来到自己家门外,像往常一样用钥匙开门,奇怪的是,平时轻松能打开的房门,今天却怎么也打不开。她看了眼自己的钥匙,没错啊。
再试着开门,还是打不开,她恍然大悟!这门分明是在里面反锁了。
她气急了,使劲地用手拍打着房门,边拍边喊:“孙建,我知道你在里面,你赶快给我开门。”
大概过了五分钟,房门一下子打开了,里面嗖地冲出一个女人,在王芳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那女人登登登地跑下楼梯。
王芳走进房门,见床上一片狼藉,任何人只要看到这一幕,就知道发生了什么。
从小被宠到大的王芳,几时受过这个委屈,她不管不顾地乱砸一通,只要手里能拿到的东西,她都狠狠的摔在地上,砸个稀碎。
她当时只有一个念头,不过了,离婚。
孙建痛哭流涕,请求给他一次机会,发誓永不再犯这种错误。
爸爸妈妈,还有哥哥姐姐劝她:孩子马上要出生了,能不离还是不离吧。
最终她妥协了,原谅了孙建。
转眼间,女儿出生了!看着女儿漂亮粉嘟嘟的小脸蛋,她又有了久违的幸福感。
这里有一个习俗,孩子满月后,要带着孩子去娘家生活一段时间,俗称“挪尿窝”。
女儿满月后,王芳就带着女儿回到了爸妈家。本来计划在爸妈家待一个月,但在待到第十天的时候,王芳就决定回家了,因为爸妈年纪大了,她怕女儿的哭闹会影响爸妈休息。
她没告诉孙建要回家的事,她大嫂要打车送她娘俩回去,她也就没让孙建来接她。
爸妈家到自己家有半个小时的车程,到了自己家楼下,大嫂抱着孩子,她走在前面,上楼,然后开门,几个月前发生的事又“原音重现”了!她又打不开门,门又被反锁了!
她用手拍,用脚踢,门终于从里面打开了。
这一次,她看到了全貌:老公孙建,一片狼藉的床,还有一个衣衫不整的女人。
见王芳进来了,孙建对女人说:你先走吧。
女人麻利的整衣,拿包,穿鞋,然后推门走了出去。
王芳麻木的看着这一切,甚至没有拦那女人一下,骂那女人一句。
泪水无声的在王芳的脸上流淌,大嫂帮她擦干眼泪,心疼的对她说:“芳啊,咱不哭,刚刚出月子,现在哭容易落下病。”
大嫂接着对孙建说:“孙建啊,你真不应该在这时候做出这种事,芳刚给你生了孩子,你是太没良心了。”
大嫂说完,孙建回了一句:“我就这样了,能过过,不能过就离。”
听孙建这么说,王芳拿起身边的烟灰缸,奋力砸向电视机,顿时,电视屏幕碎了一地。
王芳拉着大嫂要离开,被孙建叫住了,孙建说:“要走把孩子带走,不然她吃什么”
气头上的王芳对孙建大声说:“这不是我一个人的孩子,她吃什么你管吧,我不管了。”
说完,她拉着大嫂,头也不回地走出家门。
这次,王芳真的想离婚了,家里人也对孙建寒了心,一致同意她的想法,但唯一有异议的是,她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家里人却让她放弃抚养权。理由有三,一是,她自己照顾不了女儿;二是,带个孩子会影响将来再婚;三是,不替他们孙家养孩子。
最后,王芳还是听从了家里人的意见,从此,和女儿分开了。
在多年以后,每当想到这些,王芳都觉得自己当时太残忍,怎么会狠心丢下自己襁褓中的女儿!
离婚后不久,孙建再婚,女儿由爷爷奶奶照顾。
又过了几年,经人介绍,王芳认识了老张,老张大她八岁,对她特别好,顺理成章,他们结婚了。
老张有一个女儿,抚养权归前妻,老张付抚养费。
再婚后,老张没有再生个孩子的打算。当然,王芳也没有再生孩子的打算,她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我又不是没有孩子,等女儿再大一些,就去找女儿,母女连心,无论什么时候,我都是女儿的亲妈。
在女儿小学一年级的时候,经打听,王芳知道了女儿所在的小学。
孙建的一个朋友的孩子和女儿是同班同学,王芳和那个朋友的老婆关系很好,一直也有联系,王芳就是从朋友的老婆那里知道女儿的情况。
一个阳光明媚的中午,王芳带着给女儿买的两条漂亮裙子,还有一些零食,来到了女儿的学校。
王芳拜托孙建那个朋友的孩子,帮忙把女儿叫过来。
没多久,一个瘦瘦的,个子高高,长着一双乌黑大眼睛的漂亮小女孩朝王芳走过来。
看到已经这么大的女儿,王芳的眼睛一下就红了,她忍住眼泪没有掉下来。
“是丹丹吧?我是妈妈,妈妈来看看你。”王芳对女儿说。
女儿没有说话,冷漠的看着王芳,说了一句:“我没妈。”然后就往学校里面走去。王芳追上女儿,把带来的东西塞到女儿手里,女儿松开手,把东西撇在地上,头也不回地走去。
王芳再也忍不住,蹲在地上呜咽起来。
此后,王芳又来了学校几次,女儿或是避而不见,或是见到她扭头就走。
女儿上初中,高中,王芳也去学校看女儿,女儿很多时候对她视而不见,买礼物不收,给钱不要。有时会恶语相向:你不配当我妈,我刚满月你就不要我,我不会认你的。
王芳知道,女儿所说的,一定是爷爷奶奶从小给她灌输的。
王芳又觉得,人家灌输的也没错,说的都是实情。
后来,女儿去外地上了大学,王芳就再也没有见到过女儿。
和女儿彻底失去了联系,王芳有些郁郁寡欢,好在老张对她很好,老张总对她说:“你别想太多,咱俩好好过日子比啥都强,”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老张57岁那年,突发疾病,撒手人寰。
王芳的父母早已不在了,哥哥姐姐们年龄也大了,都有自己的生活,也无暇顾及她。
现在的她,除了上班,其余时间就窝在自己冰冷的房子里,毫无声息。
有时她在想,如果当时没有丢下襁褓中的女儿,此时的生活一定是另一番景象吧!
放弃抚养权后还能争取抚养权吗
1、一是协商;二是依法诉讼,诉讼您需要举证证明您适合抚养孩子,您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下法条供您参考,希望能如您所愿!
2、一般情况下,二岁以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二周岁以后,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如女方有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是不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我国母亲放弃抚养权后还是可以要回来,首先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妥的话,可以依法诉讼,在诉讼的时候举证自身条件更适合孩子的成长即可。针对未成年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相关法律条例也是很灵活的,为的就是最大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全是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放弃抚养权了还能再要回来吗
父母离婚十多年后,原先经法院调解随母亲生活的14岁女儿突然提出要跟父亲生活,但父亲却因组建了新家庭拒绝了这一请求。为此,女孩的母亲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对于这起父母双方均欲放弃未成年女儿抚养权的特殊纠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定?近日,该案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落槌。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王冬青向记者介绍分析了相关规定及其意义。
离婚十多年后,母亲起诉更变女儿抚养权
2005年,张斌与葛小娟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就生下女儿小雨。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自理。
两年后,张斌再婚并生下一个儿子。葛小娟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随外公外婆在启东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义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斌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一半。之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
去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张斌拒绝。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女孩:母亲常年在外,想跟父亲生活
葛小娟的要求遭到张斌的反对。法庭上,张斌告诉法官,当初是葛小娟坚持要离婚并承诺自行抚养小雨,后又反悔主张抚养费,言而无信。而且,他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又生了个儿子,现在为了孩子上学,负债购买了学区房,无力维持两个小孩共同生活。
张斌还说,自离婚后小雨从未与他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小雨贸然进入新的家庭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当面向小雨进行了问询。小雨表示,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但母亲常年在外地工作,对她照顾很少,所以想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斌再婚后全款购买了启东市区的一处房产。
法官:离婚后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
此外,相比于葛小娟,张斌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斌抚养。
张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葛小娟和张斌均放弃女儿小雨的抚养权,要求小雨跟随对方生活。”对于这起特殊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后扶养问题,《民法典》规定更加明确
记者了解到,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民法典》在《婚姻法》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去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这也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中,多位委员都提到了离婚抚养权的问题,建议在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当征求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王冬青告诉记者,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王冬青表示,《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的表述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老百姓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认知。
“父母离婚以后,均有义务抚养子女,只是方式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变化,从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直接抚养。这意味着另一方应通过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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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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