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普遍。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并未取得现金流,取得的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那么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当确认当期所得。
以技术成果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用技术进行投资,按照规定其技术应该过户至被投资企业,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应当按照销售、投资两笔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上,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确认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的实现,应当计入投资入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还要符合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优惠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行为。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二、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分5年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一,所以,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所得。在5年内出现转让或投资收回或被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当将尚未确认的所得一次性并入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符合特性性税务处理的,投资方不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结合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有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所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不低于其全部资产的50%。(三)投资入股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投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五)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投资入股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符合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又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可以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就意味着只要股权不发生转移,永远不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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