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是什么2025,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刑事辩护 编辑:平慕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是什么2025,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是什么

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独占权利。包括公开传播权和交换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利,即对其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权利。具体而言,这种权利包括公开传播权和交换传播权。公开传播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如上传或发布文章、音乐、视频等。交换传播则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将作品传输给其他人的权利,如通过电子邮件或IM等方式发送文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日益重要。一方面,互联网上各种作品的传播途径更加便捷和广泛,因此需要强化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避免盗版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信息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并为人们带来了更多便利和享受。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例如,在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之前,著作权人需要获得授权或者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同时,也需要注意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时限等方面进行合理把控,以保护自身利益。在信息网络传播中,是否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为学术研究或社会公益等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确实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例如为学术研究、教学或社会公益等目的使用,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合理的引用和转载。但是,这种使用必须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依然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对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来说,掌握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非常必要。同时也需要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以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公正和稳定,推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电视信号传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分析: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版权保护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吗

五、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行为涉及非常广泛,侵犯的权利可能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 以著作权为例,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并进行传播,侵害了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判断是否侵犯复制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再现了原作品的美感。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送作品,使公众可以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即应请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分析: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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