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规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程序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之意愿,以及其近亲或辩护人亦提出此项申请,则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该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否决的决策。若做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详细阐明不同意的具体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机关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传达。
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包括哪些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的强制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拘传令、保证人协助下的等候审判、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五类。这五个层次的强制力度从轻至重逐层递增并排列有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会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采取拘传令、保证人协助下的等候审判或监视居住等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拘役多久执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且法定时效期满之后,如受处罚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拒绝按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期限满之后,在三个月之内的任意时间段内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法院在此之后再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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