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贡献度
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贡献度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一)从侵权方角度来看
1. 如果侵权作品主要是抄袭被侵权作品,侵权方自身创造性贡献极低甚至几乎没有,那么其侵权赔偿责任相对较重。例如,直接复制粘贴他人的文学作品并用于商业盈利,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对侵权作品的所谓“贡献”几乎为零,应按照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获利情况等多方面综合确定较高赔偿数额。
2. 若侵权作品是在被侵权作品基础上有少量改动或者混编等情况,侵权方有一定的“创作”,但这种创作依然建立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之上。此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这部分侵权方贡献的比例,相应调整赔偿数额,但整体仍然会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从被侵权方角度
1. 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独创性等也与贡献度相关。高知名度、高独创性的作品被侵权时,侵权方的贡献度几乎可忽略不计,赔偿标准应更多体现被侵权作品的价值。
2. 被侵权方为创作作品投入的成本,如时间、人力、物力等也影响贡献度判断。投入成本高的被侵权作品,侵权方的侵权赔偿会相应提高,侵权方低价值的所谓“贡献”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不赔偿有哪些情形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存在以下一些可能不赔偿的情形:
(一)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如果侵权行为虽然存在,但并未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或者作品的市场价值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例如侵权行为的影响极其微小,未导致著作权人原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少,也未对其声誉等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下可能无需赔偿。
(二)合理使用。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构成侵权,自然无需赔偿。
(三)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使用者按照法定许可的规定使用作品,并且不存在不支付报酬等违反法定许可要求的情况,不构成侵权赔偿情形。不过如果法定许可使用者存在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等违反规定行为时,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无损失对方无盈利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被侵权方无实际损失且侵权方无盈利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一定的赔偿标准。
(一)法定赔偿
很多时候会适用法定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例如,作品若是具有较高艺术价值或社会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可能赔偿数额会相对较高;若侵权行为是恶意的,如明知是他人作品仍故意侵权,这一情节也会促使赔偿数额提高。
(二)合理开支的赔偿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要求侵权人赔偿。这包括调查取证的费用,如为获取侵权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如果律师费的收取符合相关规定;还有差旅费等因处理侵权事宜而产生的必要花费。这些合理开支的赔偿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即使没有实际损失和侵权盈利也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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