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应该承担债务的标准有哪些
关于债务负担的分配问题,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比例限定,而是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管理。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担保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若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意味着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判决并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后尚未实现清偿能力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保障;倘若采取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为不履行相关到期债务或者触发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为债权支付义务,也能请求保证人为其担保范围内承受保证责任。
二、连带债务可以单独起诉一个人吗
的确,在责任事故中,第一名责任人进行赔偿之后,仍然保留着依法向其他相关联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力。
如若涉及两位及以上的责任人需依法对同一事故负有连带责任,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位或多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每一位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则需要依据他们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来决定;如果无法准确判断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那么他们将共同平均分担责任。
对于那些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来说,他们有权向其他未尽到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提出追偿要求。
三、民法典中合同债务人死亡债权应该怎么追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权威法规,在探讨合同债务人离世之后,判定某项债务是否归属其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问题时,如果该笔债务明确认定是属于他们夫妇的共同债务,那么理所当然应该由其妻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来担负这笔债务;反之假如该债务并未被划归为他们夫妇的共同债务,那么理应由身故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承担。
对于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始终无法获得任何生活来源的合法继承人而言,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人仅需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选择自愿偿还,但此种情况并不在此限。
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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