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押在看守所会被管制或拘役吗
身处看守所的环境并不必然预示着即将遭受管制或者拘役的惩罚。
看守所主要承担的职责在于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短期性的刑事拘留,即为等候司法机关进一步展开法律诉讼程序所提供的临时性羁押所。
管制及拘役这样的严厉刑罚措施,则需在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依法裁决之后方可予以施行。
据此可以判断出,仅仅因为身处于看守所之中,尚无法准确预测是否将面临管制或拘役的处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后续的法院审判环节中。
二、公安局有权判拘役和管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在于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公安局具有调查犯罪行为以及防止潜在危害的重要职责,但其本身并不拥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处罚的权利。
拘役与管制均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定的刑罚实践动作之一,有关其施加和执行的决定权,依法应专属于履行司法职能的人民法院行使。
具体而言,在涉及刑事案件处理的正常程序中,公安局的主要工作是全面搜集并掌握相关犯罪证据,对可能构成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
随后,公安局会将上述经手的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后者在此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评估,若确认满足起诉条件,便将案件转交至非己方的法院接受进一步展开审理。
最后,法院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及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全面审查,并实现公正裁决的目的。
故而,公共安全局在任何时候都无法越权替代法院行使对罪犯所判处罚款的权利。
三、管制的与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拘役与管制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罚方式,在执行场地、人身自由的束缚以及政治权益等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以下为详细解析:首先,关于执行场地,拘役作为一种短期内剥夺犯罪者自由的刑罚手段,通常在看守所或拘留所等特定设施内实施;
然而,管制则是对罪犯采取非羁押性的措施,即不对其进行关押,但需对其实施一定程度的自由限制,并依法进行社区矫治。
其次,在人身自由的束缚层面,尽管在管制期间,罪犯无需被关押,但仍须接受社区矫治,其行动自由因此受到一定制约;相较之下,拘役则是将罪犯实际收监,通过劳动改造以实现对其自由的进一步限制。
最后,在政治权益方面,在管制期间,被判处罚金的罪犯的政治权益通常不会遭受剥夺;
然而,在拘役期间,罪犯的部分政治权益有可能会被暂时剥夺。
综上所述,拘役与管制的主要区别集中体现在执行场地、人身自由的束缚以及政治权益等多个方面。
其中,管制较为宽松,允许罪犯在社会环境下接受矫治;而拘役则涉及到实际的监禁及劳动改造。
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及罪犯的行为表现,慎重选择适用何种刑罚。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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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管制的与拘役的区别是什么,管制和拘役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