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犯罪可以判缓刑吗,累犯能减刑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皓睿

二次犯罪可以判缓刑吗,累犯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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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能判缓刑吗因为家庭原因不能缓刑

中新网1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1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批复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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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可以缓刑吗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石青)两名被告人均是累犯,一审判决却对其适用缓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了这一错误并依法抗诉。近日,二审依法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015年10月,孙某与肖某在一起吃饭时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在一起。旁边的孟某见状,上前与孙某一起殴打肖某。在孙某的提议下,二人还将肖某驾驶的小轿车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的轿车损失价值1.3万余元。2017年5月,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孟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我们依法审查案件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适用刑罚不当。”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吕萌说,一审判决认定孙某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认定为立功。但是其依据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办案说明,没有其他细节,而且这份办案说明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

同时,检察官还发现,孙某、孟某均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孙某于2013年2月假释考验期满,孟某于2013年1月刑满释放,两人均构成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虽然对累犯情节予以认定,但在量刑时却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违反了刑法中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据此,峄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抗诉。

日前,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孟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孙某、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了实刑能不能申请缓刑

来源:大律师网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面对累犯,法律是铁面无私的。累犯一般都是从重处罚的。那么,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究竟能不能判缓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9累犯什么情况下能判缓?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关于累犯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

(1) 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 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 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 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 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吗

两名被告人均是累犯,一审判决却对其适用缓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了这一错误并依法抗诉。近日,二审依法改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015年10月,孙某与肖某在一起吃饭时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在一起。旁边的孟某见状,上前与孙某一起殴打肖某。在孙某的提议下,二人还将肖某驾驶的小轿车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的轿车损失价值1.3万余元。2017年5月,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孟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我们依法审查案件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适用刑罚不当。”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吕萌说,一审判决认定孙某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认定为立功。但是其依据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办案说明,没有其他细节,而且这份办案说明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

同时,检察官还发现,孙某、孟某均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孙某于2013年2月假释考验期满,孟某于2013年1月刑满释放,两人均构成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虽然对累犯情节予以认定,但在量刑时却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违反了刑法中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据此,峄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抗诉。

日前,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孟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孙某、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日报 郭树合 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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