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丙办理入住时发现乙早已入住,要求乙搬离,发生争执。乙将甲、丙一并诉诸法院。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谁?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要如何救济?
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一物多卖”现象。
(1)一物多卖的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买受人都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但由于只存在一个标的,事实上只能由一个买受人所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故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占有人,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登记买受人。案中,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人只能是搬离了产权变更登记的丙。
(2)但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满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同样有效,但由于房屋已为丙所有,故甲乙之间的合同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叶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中,要尽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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