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不仅仅属于人民――容易用错的一些法律词语,权利不是什么的而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璇

“权利”不仅仅属于人民

  容易用错的一些法律词语

  2007年的9月,笔者来到宁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参加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东道主为了庆祝全国律师论坛在银川举行,特意在火车站候车室门口的上方悬挂了一条巨幅标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乍一看,这幅标语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这句话出自《宪法》第二条,但是仔细一想就发现不对。如果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那么“人民”的对立面(罪犯)就没有任何权利了吗?动物就没有权利了吗?对照《宪法》可以发现,原来标语的制作者把“权力”写作了“权利”,才出现了这样的严重错误。“权利”、“权力”,两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意义相近,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毫无疑问,在中国,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权利”不仅仅属于人民,任何生命都享有权利,即使是罪犯,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政治权利(如果没有被依法剥夺的话)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容易被混淆的法律用词还有“侦查”与“侦察”、“检查”与“检察”、“公正”与“公证”等。

  负责侦破刑事案件的部门我们称之为“侦查机关”,其工作人员我们称“侦查人员”,但是很多人往往写作“侦察机关”、“侦察人员”,估计是受到军事作品的影响。为了给两者划清界限,我们可以这样区分:调查案情的,是“侦查”;打探敌情的,是“侦察”。

  有些人一不留神会把“检察院”写作“检查院”,让我们的检察官们非常郁闷。我们的检察官们工作很辛苦啊,别让他们一天到晚做“检查”了。

  “公正”是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期盼。而“公证”则是“公家”对于某一个法律行为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证”与“见证”的区别在于,“公证”必须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做出,而“见证”则人人皆可为之,其效力当然存在天壤之别了。

  有时候我们会听到这样的说法:“我收到了法院给我的起诉书,人家告我欠钱不还。”这句话里面混淆了“起诉书”和“起诉状”的概念。在法律术语中,“书”和“状”是由不同的主体制作的,一般说来,“书”是由官方制作的,比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而“状”则是民间制作的,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例外的是“申请书”可以是民间制作的。“起诉书”和“起诉状”的区别还在于,如果你收到的是“起诉书”,则意味着你面临的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收到的是“起诉状”的话,则说明你面临的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很多人会被一些近似的法律名词搞得无所适从。比如“起诉”、“上诉”、“申诉”这三个名词就经常会被用错。其实,这三个词语正好出现在一桩诉讼案件的不同阶段。“起诉”是启动案件的一审程序,“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而“申诉”则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如果用词不当,则可能让人对案件所处的阶段产生错误的认识。

  法律专业用语,有时候我们称其为“法言法语”,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准确性。正因为准确,才体现出它的权威。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不小心就会使用错误的法律术语,甚至有些粗心的法律工作者也会犯简单的错误。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法律术语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有时候一个词语没有用准确,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例如,“终止”与“中止”是一对读音相同、意义截然不同的词语,“终止”指的是“结束”,而“中止”表示的是“暂停”。如果把两者搞混了,那就麻烦了。比如把“合同终止”写作了“合同中止”,那么有可能这份合同永远没有结束的时候。如果把“合同中止”写成“合同终止”,那么所有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可能会导致惨重的损失。

  中国古代的官员们在面对法律文书的时候,曾经发出“朱砂笔,重千斤”的感慨。今天的我们也需要有这样的一种认识,在使用法律词语的时候,倍加小心。

  易胜华

  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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