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时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昭思

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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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规定工资待遇

众所周知,企业职工生病可以请病假,那如果病情比较严重,是不是可以一直请病假呢?一名职工最多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这就涉及到“医疗期”这个相对专业却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了。

简单而言,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何确定某职工应享受多少天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医疗期内被企业辞退如何维权?海淀法院法官将结合下面几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期的特殊法律规定。

医疗期的期限到底有多长?

大学刚毕业的王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小莫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主管。2018年3月1日开始,王女士因为腰椎疾病开始连续请病假。

2018年4月19日,在王女士又一次提交病假条时,小莫科技公司人事主管告知王女士,根据公司规定,王女士工作不满2年,仅享受1个月的医疗期,现医疗期已满,如果王女士继续交假条,公司将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双方产生争议。王女士认为,其根据法律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则认为,王女士签字确认的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长,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2016年4月大学毕业即进入小莫科技公司工作,其患病时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以规章制度缩减王女士的医疗期的行为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该要怎么算?

贾先生是幸福商业公司的研发部经理,月薪5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70%。

2018年6月,已在该公司工作六年的贾先生因病住院,持续请病假。开始,幸福商业公司依照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5万元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但自2018年9月起,幸福商业公司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双方沟通未果,贾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本案中,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贾先生病假期间工资。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李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入职奈斯咨询公司,担任咨询经理,双方签署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3月2日,李先生因上臂骨折就医,之后在家休病假。因愈合较慢,经医嘱需休病假2个月。2018年4月18日,奈斯咨询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通知李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以奈斯咨询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奈斯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奈斯咨询公司在李先生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最终,法院判决奈斯咨询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为保护医疗期内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李先生尚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奈斯咨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

医疗期满继续交假条 单位如何处理?

张女士1994年1月入职东方公司工作。2014年3月8日开始,张女士休病假,其依法享受医疗期24个月。

2016年3月7日,张女士医疗期满。此后,其继续向东方公司提供全休假条并申请休病假。东方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张女士送达《劳动合同解除告知书》,载明因其的医疗期早已期满,由于其的身体原因持续休病假至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认为,东方公司并不存在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事宜,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东方公司主张张女士在医疗期满后还提交全休假条,必然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公司未能举证其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已经为张女士另行安排过工作,仅根据张女士向该公司提交的病假申请确认其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公司安排的工作,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东方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先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劳动者仍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不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补偿金。

本案中,东方公司在未给张女士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这里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继续休病假时,不要想当然认定其必然无法提供劳动,还应该从人文关怀角度尽量给劳动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通讯员 董洪辰

职工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

众所周知,企业职工生病可以请病假,那如果病情比较严重,是不是可以一直请病假呢?一名职工最多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这就涉及到“医疗期”这个相对专业却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了。简单而言,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何确定某职工应享受多少天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医疗期内被企业辞退如何维权?海淀法院法官将结合下面几个具体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期的特殊法律规定。

&医疗期的期限有多长?

大学刚毕业的王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小莫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主管。2018年3月1日开始,王女士因为腰椎疾病开始连续请病假。2018年4月19日,在王女士又一次提交病假条时,小莫科技公司人事主管告知王女士,根据公司规定,王女士工作不满2年,仅享受1个月的医疗期,现医疗期已满,如果王女士继续交假条,公司将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双方产生争议。王女士认为,其根据法律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则认为,王女士签字确认的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长,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2016年4月大学毕业即进入小莫科技公司工作,其患病时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以规章制度缩减王女士的医疗期的行为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而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怎么算?

贾先生是幸福商业公司的研发部经理,月薪5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70%。2018年6月,已在该公司工作六年的贾先生因病住院,持续请病假。开始,幸福商业公司依照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5万元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但自2018年9月起,幸福商业公司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双方沟通未果,贾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本案中,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贾先生病假期间工资。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李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入职奈斯咨询公司,担任咨询经理,双方签署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2日,李先生因上臂骨折就医,之后在家休病假。因愈合较慢,经医嘱需休病假2个月。2018年4月18日,奈斯咨询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通知李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以奈斯咨询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奈斯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奈斯咨询公司在李先生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最终,法院判决奈斯咨询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为保护医疗期内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李先生尚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奈斯咨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

&劳动者医疗期满继续交假条,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张女士1994年1月入职东方公司工作。2014年3月8日开始,张女士休病假,其依法享受医疗期24个月。2016年3月7日,张女士医疗期满。此后,其继续向东方公司提供全休假条并申请休病假。东方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张女士送达《劳动合同解除告知书》,载明因其的医疗期早已期满,由于其的身体原因持续休病假至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认为东方公司并不存在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事宜,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东方公司主张张女士在医疗期满后还提交全休假条,必然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公司未能举证其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已经为张女士另行安排过工作,仅根据张女士向该公司提交的病假申请确认其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公司安排的工作,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东方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先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劳动者仍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不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东方公司在未给张女士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这里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继续休病假时,不要想当然认定其必然无法提供劳动,还应该从人文关怀角度尽量给劳动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配图来源于网络)

职工医疗期规定笫七条的解释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咨询:单位应按何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答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咨询:我是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5年,在新单位工作11年,因患病住院治疗,我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复:劳部发[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您可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如果是间断的请病假,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咨询:我之前缴了3年的居民保险,2015年开始缴的城镇职工保险到现在,这两种保险能衔接吗?

答复:职工在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点时可办理衔接手续:城镇职工缴费满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保险转入城镇职工保险。如果不满15年,应将城镇职工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衔接合并后一并计算退休待遇。

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华元

责任编辑:赵峻生

审校:纪春艳

本文来自【烟台日报-大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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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第几条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医疗期在劳动法中是一个容易让HR和法律工作者理解出现偏差的问题,越看法条越迷惑,很多HR甚至都会混淆医疗期和病假的概念,从而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看看这篇文章,你就明白医疗期是什么了——

一、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是解雇保护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您看明白了吧,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简言之医疗期是一个休息期+解雇保护期。

其实,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有重大过错,一样可以解雇。

二、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期限一览表

三、合同期限内医疗期如何计算?

1、起算时间:从病休第一天开始。

2、计算方式: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一个累计计算周期内计算实际休息的天数。累计计算周期结束,则医疗期重新计算。

3、节假日:病休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医疗期内。

4、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对于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工在24个月不能痊愈的,可以延长医疗期。

即对于特殊疾病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适用24个月医疗期,最高院公报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支持该观点。但患特殊疾病是否当然适用24个月医疗期,各地法院有不同看法,如:上海法院认为患特殊疾病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但广东法院则认为患特殊疾病不能当然适用24个月医疗期。

5、特别注意:当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尚未结束,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四、合同期限内员工是不是只能享受一次医疗期?

这是HR和很多法律从业者的一个常见误区,产生的原因是不明白医疗期到底是什么。前面说到,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

如果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安全了,以一个不恰当的但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医疗期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什么是“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一般情况下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不一定是指医疗期满。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虽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参见: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六、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应该是国内大多数地区都适用的做法。

有些地区有地方规定,比如深圳做法是这样的,依据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七、特殊疾病医疗期最少24个月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4个月”怎么理解?实践中两种观点:

(1)最少24个月:江苏规定,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职工,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刊登了江苏的一个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其中的裁判摘要是这样的:“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2)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规定,特殊疾病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执行,不能理解为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八、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不同,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需鉴定为5-10级才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目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仍然有效,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在适用时要注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明确强调:《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10级的才可享受医疗补助费。

九、医疗期期限届满的处理

(1)医疗期满未痊愈的,可以请病假,但病假批准与否属于公司自主权的范畴。

(2)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若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

(3)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医疗期满未请假又不出勤的,可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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