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标准,非法持有枪支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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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几年
4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罡利用担任安顺军分区政治委员,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案件处理、混凝土生产资质办理、消防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陈罡为掩饰、隐瞒50万元受贿款的来源、性质,虚构向他人借、还款的转账事实,伪造借贷关系,转移受贿资金。陈罡还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洗钱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陈罡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罡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罡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2023年8月31日消息,陈罡被查;今年1月16日消息,陈罡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陈罡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放贷获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陈罡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罡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2017年,陈罡任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2019年任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灵宝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飞
灵宝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韩冰
案件回顾
20年以前,刘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小李”手中买下了一把改装过的发令枪和50颗子弹。2021年7月,有群众举报刘某某家中私藏枪支,公安机关遂在刘某某家中查获上述枪支及子弹。虽经调查,但“小李”真实身份无法确定。1月21日,灵宝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刘某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形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储存”枪支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枪支的来源不合法,依然为其存放。“小李”在矿山上把改装过的枪支、子弹以300元卖给刘某某,这是非法买卖枪支。刘某某从“小李”手中购买该枪支后存放家中,就是“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枪支而为其存放”。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储存枪支。
第二种观点认为:
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首先,刘某某不具备配枪资格。其次,“小李”身份未明,其是否有配枪资格,所售枪支是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的,其买卖枪支的行为是否非法,这些情况目前无法查明,即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所存放的枪支的来源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
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非法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方面
非法储存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明知方面
非法存储枪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存放的枪支是他人通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四种非法途径所得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这样的要求。
枪支来源方面
非法储存枪支罪中枪支来源可以查明,且来源构成独立的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来源一般无法查清或者枪支来源不构成独立犯罪。
量刑起点方面
非法存储枪支罪是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归在一起,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
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有型犯罪,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下。
来源:河南法制报
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我是军迷
购买BB枪只是在办公室把玩
既是娱乐,也是为了排解寂寞
从未想过会构成犯罪”
王先生从网上买了5支BB枪
8月2日下午
辽宁某药企高管王先生告诉记者
因收藏有5支BB枪
近日,一审法院判他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免予刑事处罚
他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药企高管被控非法持有枪支
检方建议量刑3年
“我老家在黑龙江,父亲是退伍军人,我从小就喜欢军事,对玩具枪很感兴趣。”8月2日下午,80后王先生告诉记者,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后,他先是在北京工作,几年前来到辽宁丹东,成为一家药企高管。
王先生介绍,大约在2018年,他发现网上有出售水弹枪、BB枪的商家,就先后购买了5支。每支价格从数百元到1000多元不等。
“玩具枪买回来后,我一直在办公室放着,从来没往外带过,没事的时候会在办公室把玩几下。”王先生说,他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玩具枪,不会有什么事。没想到2022年11月的一天,有民警给他打电话,说他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他将民警带到自己办公室后,民警查获了他之前购买的5支玩具枪。
“后来我才知道,是吉林警方抓获了网上卖家,卖家供出了我,警方才找到我的。”王先生说,在公安机关,他实话实说,案件随后移送到检察机关。
此后,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指控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
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
但免予刑事处罚
“我从来没想到
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
因此在法院审理阶段
坚称自己无罪”
王先生称,2024年6月14日,案件在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开庭。庭审期间,他称自己没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王先生)先后在网店购买了5支枪状物。2022年11月21日,辽宁丹东警方及吉林梅河口警方在王某某的办公室内查获5支枪状物。经鉴定,5支枪状物枪口比动能在1.83焦耳/平方厘米至4.13焦耳/平方厘米之间,均大于公安部2010年文件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枪支购买交易完成后删除交易记录,并且使用此种方式购买多次,足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对于其持有枪支具有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可以证明王某某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本案不宜认定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2024年7月4日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坊综合华商报(记者:陈有谋)
来源: 新闻坊
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的区别
“很早之前用来打猎,现在已经闲置很多年了。”年近六旬的覃某某没想到,一把阁楼里闲置多年的“火铳”给自己惹了大麻烦。近日,湖北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1992年时,覃某某以80余元的价格从同村铁匠手里购买“火铳”枪一把用于打猎,使用一段时间后,便放置在自家阁楼中。2021年4月21日,松滋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覃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在其家阁楼处查获“火铳”枪一把并予以扣押,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铳”可以通过击发机构击燃底火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覃某某非法持有的“火铳”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危害极大,不仅会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严重威胁,还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如有家中祖辈遗留的枪支、弹药,请积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上交,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处罚。(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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