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是不是对所有人都渣,渣男对谁都一样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亮明

  我知道这是一个令大家喜闻乐见的题目,但今天要讨论的内容其实总体来说比较严肃,毕竟众所周知,我是刑法界最严肃的情感博主。

  昨天发生了一件比较神奇的事情,就是我的一位公众号粉丝和我的一位同行就粉丝某位亲属的刑案在观点上产生了分歧,这位粉丝说看了我的文章,她那位亲属是可以无罪的,可以取保,可以不起诉或者缓刑,要求我的这位同行给她的亲属做无罪辩护。

  问题是,我不认识这位女士的亲属。

  更不可能在文章里提到他。

  那么问题来了,家属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幻觉呢?看了律师的某篇文章,就自动对号入座,认为自己家属的案件和律师的成功案例“一样一样的”,于是认为这个案件也能够或者应该得到同样的处理?

  律师的文章,其实不能对号入座地看。

  我的某位在检察院工作的师兄说:“我们不怎么写文章,你们律师写得多。毕竟跟职业有一定的关系,有宣传的需要。”我说还好,我写文章主要是想到就写,宣传也许有吧,但是这个功能在我心里排位比较靠后,写文章对我来说有点像饿了就吃饭,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是我知道有些人确实不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去写文章的。对于这部分律师而言,文章的作用在于展示律师的工作能力,就是让更多的人看到,自己作为律师,能如何办好一个乃至于更多同类案件。

  那么问题又来了:

  律师能办好一个案件,是不是就能办好所有的案件?答案是不知道。

  律师能办好某一类案件,是不是就能办好所有类型的案件?答案是不知道。

  律师能办好很多很多的案件,是不是就一定能办好某当事人/委托人现在手头的案件?答案是不知道。

  就跟我在《类案检索制度出台,真有那么值得“喜大普奔”吗?》里面说的一样,真正的类案,是很少的。因为刑事案件里面很多关键的甚至决定性的情况,是容易受到各种非律师因素影响的。

  所以家属千万不要对号入座,因为虽然可能“我的剑(工作能力)就是你的剑”,但“你的案不一定是我(之前成功过)的案”。尤其是,大部分家属既不太了解“你的案”,也不太了解“我的案”,那真的没办法对比,就像您只是看了《神雕侠侣》某版电视剧的某一集和看了《陆小凤传奇》的某一章,就断定西门吹雪比黄药师要“厉害”,似乎理据不那么充足。

  所以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人最好不要自行对自己或者家人的案件进行过度预测。一方面是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对案件具体情况不了解(这一点,甚至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更关键)。

  今天又有一位咨询者跟我说自己的亲属被判了某某罪,她觉得以自己亲属的人品,不可能做这种事,所以对于案件结果感到无法理解。我不好意思跟她说,其实很多委托人一开始找我的时候,都跟我说自己的某某不可能做某某事,但审查起诉阶段能阅卷的时候,检察院确实提供了一些“实锤”。当然,我不是说这个案件不是冤案,也不是说这个世界不存在冤案,但是只有认真地了解过一个案件,才能知道是否冤枉。

  而且一个人,也可能存在很多面。

  所以家属最好是先请律师去会见、阅卷,而律师最好是先会见、阅卷,再发表比较具体的看法。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案件足够的了解才是“米”。

  既然成功案例和文章都不是“米”,那么很多律师写文章,展示自己的成功案例,很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看律师的文章,对于刑事诉讼而言,意义何在?既然一名律师哪怕办理过很多案件,有过很多成功案例,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处理好当事人现在的案件,那么到处找律师、和律师交谈,甚至委托律师,意义何在?

  我认为这其实是“巧妇”层面的问题。因为刑事风险乃至案件已经存在了,基于对自己和家属负责的需要,当事人和家属存在寻求“巧妇”的基础需求。虽然“巧妇”也不能保证100%能把自己遇到的这个案件办好,但是总体而言,相较于不做饭的人或者“非巧妇”,“巧妇”能够处理好案件的概率明显是更高的。

  而当一位律师把自己的成功案例和对刑事理论和实务的思考发表出来的时候,律师是在告诉当事人和家属,自己是一个“巧妇”;而当事人和家属在不知道“米”在哪里,不知道“米”是什么样子的时候,也只能到处看看有没有“巧妇”,这就导致会见之前双方的重点在于确定“巧妇”的存在而不是确定“米”的状况。

  当然,“巧妇”可以告诉当事人和家属,这个世界上有多少种“米”,自己烹饪过多少种“米”,每一种“米”要怎么烹饪才好吃、营养才不会流失,甚至于不同的人吃哪种“米“比较好消化,但“巧妇”并不能在会见之前就告诉家属,这个案件里的“米”是东北珍珠米还是泰国香米,更不能跟家属承诺自己做的饭是保证吃了能够延年益寿的。

  最近有个新闻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是关于张靓颖的,张靓颖的现(绯闻)男友发了一篇关于她的文章,网友就开始评论这件事,从张靓颖现(绯闻)男友评论到张靓颖老公(前夫)。其实作为一名网络时代成长起来的法律人,由于对娱乐法比较感兴趣,除了钻研法律之外,平时我也会关注一些娱乐新闻,甚至于有一段时间,我还是会随大流,评论一下名人明星的情感生活的。

  直到后来真的当了律师,我才发现很多时候大家眼中的某人的形象,甚至亲友眼中的某人的形象,归根结底都只是这个人的一部分行为和表现,代表不了这个人的品质或者真正的性格,也就是一个人的行为和性格其实是相对独立的。加之人们对于人和事的评论往往带有主观性,难以做到就事论事,那么最终而言,人们对于事件的评价,在逻辑层面是否可以被称为公正,往往值得深思。

  譬如陈冠希,有一段时间是作为“渣男”样本存在的,但跟秦舒培在一起后,似乎也没有过任何负面新闻;譬如凌潇肃和陈赫,这两个被媒体和公众盖章“出轨”的“渣男”,重新组建家庭之后似乎也没有过什么新的负面信息。所以说白了,从更公正的角度来说,我们可能不太能评论一个人,只能评论一件事。

  老人家说:“三岁定八十,好会一直好,渣会一直渣。”但是“好”和“渣”这种事情,最好不要一概而论,因为正如一年之四季,一日之晨昏,人本身就是在不断变化的。而另一客观现实是,同一事物,遇到不同的情况,或许展现出来的样子也不同。如铜,跟氧气反应就会变成氧化铜,跟水反应就会变成碱式碳酸铜。

  就像阿娇肯定会认为陈冠希挺渣的,但是秦舒培不一定会这么觉得;就像乔治·克鲁尼之前一直说自己不婚,结果还是娶了知名人权律师。

  违法犯罪和婚恋交友一样,除了少数变态杀手/纯正渣男无论怎样都会杀人/无论遇到谁都无差别地“渣”之外,很多时候只是在某个具体情况之下的综合了所有因素的一个选项。

  说了这么多,还是想告诉大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任何脱离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的讨论都没有太大意义。由于刑事案件有一定特殊性,时间往往比较紧迫,因此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在遇到刑事案件时,保持理性,尽快找到一名专业律师,比自己主观臆测案件的情况乃至案件的走向甚至于案件的结果,肯定要好得多。尤其是家属,寄托着当事人被羁押时的希望,更要慎重行事。

  毕竟,面对明星的绯闻,路人无吃瓜之罪;面对亲人的刑案,家属有救援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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