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离婚的一对小夫妻,有下列财产:财产1:男方婚前股票市值24万元,婚后男方一直关注股票行情,经常买入卖出,离婚时股票账户市值47万元。财产2:女方婚前有基金账户市值28万元,婚后女方一直未进行任何操作,离婚时基金账户市值30万元。
案情分析:
针对财产1,男方婚后操作股票账户取得的增值部分2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针对财产2,女方持有的基金账户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操作,不属于共同财产,不用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婚后完全没有付诸劳动,完全靠市场因素实现增值的,才能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男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权,婚后进行置换,有付诸劳动,因为是否进行置换,当事人有选择权,而且置换过程中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问题。本案中女方婚前持有的基金,婚后完全没有任何操作,全靠市场自然增值,因此法院判决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完全依靠市场和自然因素取得的,才属于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分的认定应采用限缩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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