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和解除监视的区别
留置和解除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相关措施,有如下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其目的在于调查被调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收集证据等。
2. 解除监视居住是对之前采取的监视居住措施的终止。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当不需要继续监视居住时,就会解除。
(二)适用对象和情形方面
1. 留置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对象。例如在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等严重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
2. 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比如监视居住6个月期满,案件没有进展到需要进一步限制自由的程度,就会解除监视居住。
(三)执行主体方面
1. 留置由监察机关执行。
2.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留置时间是否计入刑期
留置时间是计入刑期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留置人员权益的合理考量,确保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计算具有连贯性和合理性,避免重复计算羁押时间等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三、被留置人员如何讯问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对被留置人员的讯问有如下要求:
(一)讯问主体与程序合法性
讯问必须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开展讯问工作,确保整个讯问过程在合法框架内。
(二)讯问环境与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
讯问应当在规定的留置场所进行。同时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
(三)讯问记录要求
讯问过程要如实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讯问内容等,并且记录应当由被讯问人核对后签字捺印。这有助于保证讯问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后续的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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