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被告人反悔上诉,刑期反而更重,原告一审胜诉,被告反诉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南涛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审后被告人反悔上诉,刑期反而更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段某2019年9月10日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二、一审判段某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院以段某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范围内量刑,适用缓刑,建议使用速裁程序,随案移送中段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没有异议且签署具结书,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一审法院以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段某有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同级检察院变更起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挥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三、一审法院重审后,判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被告人段某在一审法院重审中的法院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在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均无罪辩护,认为自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

四、为何上诉后的结果是实刑

《指导意见》第45条规定,速裁程序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二审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原有的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待遇被取消。

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使用普通程序,但不排除重审后宣告无罪。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时,实际上是反悔不再认罪,故对段某也不能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也不符合缓刑“有悔罪表现”的法定要求,故判段某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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