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某某(以下简称“新佳佳公司”)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药业”)等处采购龙虎清凉鼻舒吸入剂、龙虎风油精、龙虎清凉油、龙虎人丹以及水仙牌风油精等各规格药品,销售至上海尔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联华超市、如海超市等处。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区锦乐路XXX号新佳佳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出售的龙虎清凉鼻舒吸入剂、龙虎牌风油精、龙虎牌清凉油、龙虎人丹等36种共计6,329件药品。经查,至案发上述药品已销售金额2,439,684.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销售金额22,281.8元。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1221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禁止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的相关活动。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某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非法经营案案例
●2020年非法经营案例
●6.10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6000万案例
●非法经营最新案例
●非法经营判刑案例
●非法经营罪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量刑案例
●2020年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案例审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