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F公司享有A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现其发现网络上存在一款B游戏,其页面、音乐、人物造型、玩法操作等均涉嫌抄袭A游戏,故深圳市F公司特委托其合作开发伙伴即武汉G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A、B两款游戏页面、音乐、人物造型、玩法操作等方面的对比的保全证据公证。
武汉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于2019年5月16日12时来到本公证处,在公证员D和公证人员E面前,使用其自备两部手机分别对深圳市F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A游戏以及涉嫌侵权的B游戏进行同步操作演示,关键页面使用手机截屏功能进行截屏保存,公证人员D、E在现场对其操作行为进行全程摄像。
C的操作行为结束后,由E分别将两部手机的截屏图片导出并打印,将现场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及手机截屏图片刻录成光盘。D完成公证书的书写后,经领导审批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公证书
(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X号
申请人:武汉市G公司
住所:洪山区X号
法定代表人:某H,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某C,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武汉G公司为了维护委托人深圳市F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委托C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手机APP和网页游戏对比的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C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十二时四十八分许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E面前,使用其自备的型号分别为PORSCHE DESIGN HUAWEI Mate 9(以下简称Mate 9)、PORSCHE DESIGN HUAWEI Mate20(以下简称Mate 20)的两部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行为: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本公证员使用本处自备的数码摄像机对C的上述操作过程予以全程摄像。
C上述操作行为结束后,由E分别将Mate 9、Mate 20两部手机的截屏图片导出并打印,获得Mate 9手机截屏打印件27张(共计54张图片)、Mate 20手机截屏打印件16张(共计32张图片);并将上述现场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及手机截屏图片刻录成光盘,并将视频文件及图片数据导入本处备档的移动硬盘储存。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手机截屏图片打印件是C现场操作手机所得截屏打印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光盘是上述录像生成的视频文件、手机截屏图片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Mate 9手机截屏打印件27张;
2、Mate 20手机截屏打印件16张;
3、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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