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如何约定为有效,以物抵债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晴依

现实中许多债权人很多时候会和债务人约定以物抵债协议以确保债权最后能够得到实现,但是往往约定并不规范如约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此类约定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继而导致以物抵债协议根本无法履行。那么如何约定一个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呢?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以物抵债协议可以约定将财产在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的话,债权人便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但是若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拍卖、变卖,甚至折价抵偿,以上约定的内容属于让与担保,该约定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除此之外,以物抵债协议还需写明债权金额、抵押物、偿还日期等等内容,以免协议无法履行。

特别提醒:如果债权人只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是抵债物并未在协议签订一同或及时交付债权人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债权人再要求债务人交付的,此种情况不同于以上让与担保的约定,债权人只能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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