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影视合同的合同诈骗风险,影视合作协议模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茹盈
一、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二、如何避免被人以“影视合同”诈骗
如今,影视业蓬勃发展,为影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对影视公司进行投资或者提供服务已属常见商业行为。实践中,有部分人员反映,在与影视公司或影视行业相关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骗。
笔者认为,投资者在与上述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被合同诈骗,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一)谨慎核实合同签订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关于影视合同诈骗,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这要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须谨慎审查合同签订主体,了解清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是否经公司委托或者授权具有签订资格、是否合法持有公司公章。一般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另外,由于实践中有部分人员会私刻印章,因此,不能看到印章就直接认为交易的对手方是有授权的,一定要直接联系公司,核实有关人员身份。另外,为预防部分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帮助外部人员对他人合同诈骗,最好能够直接到公司签约。
(二)评估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的能力与确定合同项目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影视公司的资质牵涉到该公司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履行能力与其合同表述以及口头陈述是否一致。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诱骗他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故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骗取被害人钱财,所收资金绝大部分未用于涉案项目支出,且一直隐瞒项目迟迟不能开工的真相”等都是常见的犯罪方法。有时公司及其委托方并不具有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资质,却以影视公司名义与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影视制作服务相关合同,此时应该谨慎调查影视公司的相关资质,评估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避免合同诈骗。
案例:A在上海设立某影视公司,在尚无能力支付投资款的情况下,先行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后A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进而吸引大量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在骗取260余名投资人共计4500余万元投资款后,嫌疑人将其中的1000余万元支付给电影出品方购买份额,剩余款项则用于佣金提成和个人挥霍,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
(三)探访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合同项目开展地
有时,行为人为了便于实现合同诈骗,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招聘培训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投资者如能探访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合同项目开展地,会降低受骗的几率。
另外,为避免公司本身对“诈骗”比较有经验的、善于包装的情形,只是探访办事机构和合同项目开展地或许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办事机构和合同项目开展地也可能是短期租用的、借用的。如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诈骗案控告,被控告人多次带着控告人去参观了项目,还拿出了伪造的“股权协议”,但控告人没有另外经第三方仔细核实该项目是否确为被控告人所有,因此受骗。
(四)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邀请律师见证合同签订过程
律师虽不能保证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但是可以对抵押物品、票据进行形式性审查,见证办理抵押贷款业务过程。
三、影视公司如何避免卷入“诈骗”事件
实践中,除了有意实施诈骗的公司、人员之外,有时影视公司也会因为不完全合规、一时不慎卷入“合同诈骗”风波。作为影视公司,在积极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应该从刑事风险防范的角度,做好以下几点防止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一)谨慎保管公司公章和空白合同
公章和空白合同的管理应当在公司章程进行详细的规定,公章的管理不当会带来一系列刑事风险。不具签订合同职权的职工获得公司公章后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第三人财物损失,可能会被第三人认为公司“诈骗”,毁损公司声誉,第三人甚至可能对公司提起刑事控告。
在日常制度中明确规定公章和空白合同的保管和使用的制度,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登记和使用。指定印章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有相应的记录。企业必须定期清查公章和空白合同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具体可参考《如何防范公司印章刑事风险》一文。)
(二)完善明确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在保管公司公章和空白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明确员工违法犯罪行为与单位是何关系,分清权责与义务,尽量隔离风险,对利益受损第三方及时进行赔偿,对违法违规员工及时处理追究责任,并就追责进程及时告知相关人,避免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公司涉入刑事案件。(具体可参考《公司法律风险框架分析及合规路径设计》一文。)
(三)及时委托律师进行刑事风险防范,强化合同合规管理
实践中,有些事件该定性为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是存在争议的,刑民交叉问题所带来的违法/违规与犯罪之间的界线也不甚明晰。如不慎被卷入“诈骗”事件,不当的处理方法会使纠纷进一步恶化,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刑事风险。因此,建议正规的影视公司因一时失误而卷入纠纷时,及时求助专业律师,让律师解决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降低公司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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