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之前系同事介绍认识。2018年,李某欲创办公司,遂提议张某入伙。10月10日,双方签订联合创始人(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张某作为联合创始人,分红投资50000元,张某分红比例为净利润20%。同时约定,在运营中,如果张某要求撤资,李某需要在30日内一次性返还本金及约定分红。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但是公司成立没多久,被告知无法经营。期间,李某从未给张某分红,且公司关于经营的任何信息均不向张某披露,张某后来多次要求李某退还投资款,李某也不知所踪。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辩称,1、张、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张某、李某签订的协议第一、二条显示双方联合参与发起公司业务的立项定位和运营,张某享有公司利润分红权和经营知情权,该约定处分的是李某股东的权利,李某无权处置,故合同无效,且原李某双方均为合法主体,法律地位相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张某、李某签订的联合创始人(投资分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张某已进行出资,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既定时间和比例向张某发放分红利润,但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向张某发放过分红利润,致使张某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张某主张解除张某、李某签订的联合创始人(投资分红)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张某主张的李某返还张某50000元的诉讼请求,李某对张某向李某指定账户转款的40000元予以认可,对于张某所称的1万元房租作为投资款的部分不予认可,张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40000元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律师分析点评:本案虽然双方签订的联合入股协议,但是该协议中张某仅投资,享受分红,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可见张某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并非从字面上理解的入股或合伙,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是不符的。再加上被告也并未给原告分红,实际上也未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日常生活中,如果碰上在合伙协议或入股协议中出现类似此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解除并返还投资款的,而不能以投资即承担风险的思维最终损害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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