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有期徒刑和无期怎么分辨
在司法领域中,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乃是两种性质迥异的刑罚种类。
前者服刑期限往往具备明确规定,待罪犯充分履行完毕相应刑期之后,倘若未涉及到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径,便可获得人身自由;然而后者却并未设定有固定的刑期时限,从理论视角来看,这等同于终身监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仍然存有机遇通过诸如减刑等途径,在狱中度过特定年限以后,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转变为有期徒刑。
二、无期徒刑还能不能出来
长期徒刑并不意味着违法者必定会在监狱中待至生命终结。
事实上,被判以长期徒刑的违法者在服刑一段时间之后,若其有良好的改造表现并且不再有犯罪倾向,便有资格依照相关法规申请减刑或者假释。
一般而言,长期徒刑犯人在服刑达到13年之后,若未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可依法申请假释。
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特定条件,这些犯人有望重返社会。
然则,关于其是否能够获得假释以及何时获封,仍须依赖司法机构根据其改造状况与法律规范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长期监禁是无期徒刑吗
长期监禁并不等于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乃是一种独特的刑法制度,是指罪犯被判处以没有期限的监狱生活为惩罚,直到经过法律批准的假释或者大赦才能获得自由。
在接受这种刑罚的罪犯当中,有机会在服刑达到法定年限后提出假释申请。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期监禁这一概念可能代表着任何较长时间跨度的监禁行为,但是具体的监禁期限却被明确规定,例如20年、30年等,并未涉及到“无期”的概念。
在部分司法体系中,长期监禁的罪犯也有可能通过减刑或者提前释放的方式来缩短其刑期。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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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长期监禁是无期徒刑吗,长期监禁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