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有哪些2025,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区别

房产纠纷 编辑:陶世阳

一、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有哪些2025,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有哪些

本文主要讨论了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承包经营权调整问题,包括对二轮延包后承包地进行调整的确权方式、家庭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确权登记方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的确权方式、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规定以及乡(镇)政府征地后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的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

1、对二轮延包后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如何确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二轮延包后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期内,村、组公益设施建设等占用农户承包地,进行了调整或相应补偿的,占用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如未进行调整或相应补偿的,占用的面积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

4、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尚健在的,将现种植承包地确权到该户;五保户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原则上收归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协议执行。

5、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乡(镇)政府从村民小组征地,成立农场、林场、渔场或做其它用途,现村民小组要求返还这些土地,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施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报同级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6、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转让后,对方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反悔要回原承包地?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建立新的发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一是如果转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则转让成立,应当维护受让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不得反悔要求返还。

二是如果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的,转出方可以要求返还承包地。

7、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承包地调整给其他农户。该农户要求返还承包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法收回农民土地承包地的,应当返还农民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引导其走仲裁、诉讼程序。

8、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把家庭承包地交回集体,集体又发包给其他农户。现要回承包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一是首先确定农户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交回的,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当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处理。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交回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农户交回承包地,应当有书面材料。未提供书面材料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认定为非自愿交回。

三是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按照法定程序交回承包地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执行。

9、2005年农户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现返乡要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一是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

二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

三是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户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已开展规模经营等不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发包方与农户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的区别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综合上面所说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集体,一种是个人,土地承包个人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是需要去承包农户的土地才能拥有,两者的法律依据都是不一样,所以,在处理自己土地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土地的性质来作出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内容不对如何更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内容不对如何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证内容不对如何更改农民在领取证书之后,如果发现信息有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村干部反应,根据当地情况尽快解决问题,不然以后造成的损失还是农民自己承担。1、基本信息与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比,土地确权证书增加了承包户户主情况、家庭情况、地块编码、地块示意图等内容,而且全部用电脑打印登记。在拿到证书之后,农民首先要仔细看清楚上面的基本信息,确认准确无误。例如确权证书的发包方、承包方、代码、承包方式等等,避免因证书的基本信息有误而导致证书无效的后果。2、土地面积由于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是依据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进行确权登记的,当时的测绘条件比较落后,而且中间又经过了那么多年的使用,土地面积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变化,证书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可能会有误差,这个问题大家也一定要注意。如果证书上的土地面积比实际的少,农民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3、土地位置土地确权证书上会详细地记录着承包地的地块编码和地块示意图,农民朋友也要确认信息准确无误,不然可能会给后期的土地使用带来麻烦。4、家庭成员农村土地采取的是家庭承包制,所以证书上应该记录着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信息,如果出现缺失登记,记得一定要及时补上。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五、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且性质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不能转让、抵押或出租。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政府将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划归集体所有,将非基本农田划归农民承包经营,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持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也可以流转给他人或以股份合作的方式组成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同时必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划、土地收益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经营土地,不能占有土地,也不能买卖、抵押或出租土地。如何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权益?政府要加强对承包地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受益权的确权登记体系,保护农民的承包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得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外国法人、组织所有。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些问题

一、公益登记

1、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因此,对因城镇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致使村或小组人均家庭承包地小于0.05亩的地方,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如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按现有承包土地现状确权登记;如群众认可,在履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铁路、公路、河道界内和水库淹没区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农户开荒耕种的,不得纳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也不得登记为集体土地。

二、预留地的登记

1、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该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十三条:在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超过5%且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群众认可、保持稳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方式。若群众要求确权确地到户的,应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若群众认可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在充分履行民主决策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或“确权确面积确大四至”的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2、二轮土地延包后,家庭成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已发生变化,如何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因此,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原家庭成员中已考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但应在调查表中予以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调减该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三、继承土地的登记

1、二轮土地承包后,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的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应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户主去世,子女对自家承包地块界址不清楚的,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以二轮土地延包清册记载的内容、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充分走访原发包方成员,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确定承包地块界址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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