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383号罪犯至妹尼玛,男,1980年05月21日生,藏族,四川省松潘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19日以(2009)松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至妹尼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至2013年07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至妹尼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至妹尼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至妹尼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