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家欲毁约,状告买家和自己丈夫
2010年10月,上海宝山区的董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先生将其与妻子程女士共有的住房一套卖给了董先生,由于买卖的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性质,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一旦能办房产证,王先生会协助董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董先生当即交付了购房款,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2012年9月,王先生办出了所卖房地产权证,这套房子的价格也上涨90%,王先生不愿意将房产过户给董先生,要求房子每平方米加价3000元,遭到拒绝。
为了拿回早已卖出的房产,程女士将王先生与董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程女士认为,丈夫王先生卖房未经其同意,侵犯了程女士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董先生委托李律师代理本案,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董先生在购买房产后与原告夫妻共同居住同一小区长达两年多时间,原告称近期才知晓房屋被王先生擅自处分,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以推定原告对被告王先生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从2010年10月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此表示同意。法院经审理认定董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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