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好意施惠在民法典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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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七种行为
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引发关于好意施惠的热议,关于好意施惠,法律考试要点
1、甲乙约定,甲请乙吃饭。
(1)如果甲自食其言,未请乙吃饭,乙能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答:否。好意施惠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甲请乙到高档餐厅吃饭: ①餐厅是否有权收取餐费? 答:是。好意施惠约定的履行,未必没有法律意义。 ②如果吃完饭,甲没带钱,乙支付了1000元餐费后,可否向甲追偿1000元? 答:否。乙向甲追偿,依据是“甲请客”的允诺,但好意施惠的约定没有约束力,故乙只能向甲追偿一半。
2、甲欲开私家车去机场,乙请求甲搭便车,甲同意。甲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损害。
(1)乙能否向甲索赔? 答:可以。好意施惠的实施,造成侵权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2)甲能否以好心让乙搭便车为由,主张减轻责任? 答:可以。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3)经查,甲是因逆行超速闯红灯致乙损害,甲能否以好心让乙搭便车为由,主张减轻责任? 答:不可以。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via:张翔民法)
来源: 中国警方在线
好意施惠行为要承担责任吗
同事到自己家摘梨
却发生了意外
被梨砸伤
谁该为此负责
相关话题也冲上热搜榜首
一起来看↓
同事家摘梨被砸伤
近日,湖南长沙
刘女士前往同事黎先生家的果园摘梨
因未提前打招呼
当天黎先生不在
黎先生妻子黄女士热情地接待了刘女士
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
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后
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
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回家后
刘女士感觉自己的左眼越来越疼痛
便在事发二十多天后到医院治疗
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
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
并住院治疗了15天
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
鉴定显示
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
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
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
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
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如何判
法院审理认为
黎先生妻子应刘女士请求
用竹篙将自家梨打落并赠与的行为
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体现了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
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女士的受伤
与黄女士打梨
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主审法官表示,刘女士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事件,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故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也获得网友称赞
提醒:
眼下正值瓜果成熟的季节
无论是到自家园子还是别处摘瓜果
都要注意安全
避免意外伤害
综合@西部决策、极目新闻
来源: 央视网
好意施惠关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近日,一则《女子没提前打招呼去同事家摘梨,不慎被梨砸中索赔13万元》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公众对好意施惠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众说纷纭,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 好意施惠与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了两个关键词:“好意施惠”和“侵权”,分别来看它们是什么意思。
“好意施惠”字面意思看就是主观上善意地对他人进行一种赠与,这个概念来自于德国判例,是指行为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社会道德或双方友好关系而实施的、旨在使他人受恩惠的行为,可以等同于我们中国的“情谊行为”。我国并没有这个法律概念,但在生活中却时常发生,比如请客吃饭、搭便车、到站提醒等。
“侵权”字面意思看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某种权利。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 案件解析
基于上述相关概念,我们再来看刘女士诉黎先生的案件:刘女士与黎先生是同事。刘女士听说黎先生家的梨熟了,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直接去了他家摘梨子。恰逢黎先生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接待了刘女士。在得知刘女士的来意后,黄女士主动拿出竹篙帮忙打梨,打了四五个就停手了。刘女士在捡梨过程中被树上一个突然掉下的梨砸中左眼。
刘女士住院15天,治疗费用上万,经过鉴定左眼确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刘女士将黎先生、黄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元。
刘女士起诉的案由是健康权纠纷,认为是黄女士的打梨行为导致自己眼睛受伤,因此黄女士应当对她进行赔偿,简言之,刘女士依据的是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结合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4个条件:1、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中,刘女士受伤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完成后,黄女士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刘女士受伤是树上的梨自行掉落导致,与黄女士打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法院认为黄女士没有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女士受伤系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动作完成以后。假设一下,如果是发生在黄女士打梨过程中,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如果受伤事件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刘女士捡梨过程中,刘女士受伤就有可能与黄女士的打梨行为产生关联,即黄女士在打梨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刘女士在捡梨,打梨的行为可能会对她造成伤害而未提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性,应对刘女士受伤事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当然,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捡梨过程中存在危险而没有防范,也应当自行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好意施惠什么意思
来源:【人民网】
近日,一则《女子没提前打招呼去同事家摘梨,不慎被梨砸中索赔13万元》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公众对好意施惠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众说纷纭,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 好意施惠与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了两个关键词:“好意施惠”和“侵权”,分别来看它们是什么意思。
“好意施惠”字面意思看就是主观上善意地对他人进行一种赠与,这个概念来自于德国判例,是指行为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社会道德或双方友好关系而实施的、旨在使他人受恩惠的行为,可以等同于我们中国的“情谊行为”。我国并没有这个法律概念,但在生活中却时常发生,比如请客吃饭、搭便车、到站提醒等。
“侵权”字面意思看就是侵犯了别人的某种权利。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 案件解析
基于上述相关概念,我们再来看刘女士诉黎先生的案件:刘女士与黎先生是同事。刘女士听说黎先生家的梨熟了,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直接去了他家摘梨子。恰逢黎先生外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接待了刘女士。在得知刘女士的来意后,黄女士主动拿出竹篙帮忙打梨,打了四五个就停手了。刘女士在捡梨过程中被树上一个突然掉下的梨砸中左眼。
刘女士住院15天,治疗费用上万,经过鉴定左眼确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刘女士将黎先生、黄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元。
刘女士起诉的案由是健康权纠纷,认为是黄女士的打梨行为导致自己眼睛受伤,因此黄女士应当对她进行赔偿,简言之,刘女士依据的是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结合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4个条件:1、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中,刘女士受伤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完成后,黄女士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刘女士受伤是树上的梨自行掉落导致,与黄女士打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法院认为黄女士没有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刘女士受伤系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动作完成以后。假设一下,如果是发生在黄女士打梨过程中,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如果受伤事件发生在黄女士打梨、刘女士捡梨过程中,刘女士受伤就有可能与黄女士的打梨行为产生关联,即黄女士在打梨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刘女士在捡梨,打梨的行为可能会对她造成伤害而未提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能性,应对刘女士受伤事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当然,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捡梨过程中存在危险而没有防范,也应当自行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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