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法律意见
随着新政的深入,限购、限贷政策效应的显现,为了降低政策调控带来的伤害,很多市民纷纷提前还贷。
然而,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面对购房者提前还贷这一势头,很多家银行已出台措施,市民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损失,银行将收取违约金。
1.对于银行这样的做法,请从法律角度给以分析。
2.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贷款人的购房者又有些什么样的维权措施?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关于提前还贷问题,律师认为不构成违约,银行也不能按照利息损失收取违约金的。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利息,有排除高利息约定的限制立法意图。该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银行不得为提前还贷设置障碍或者视为借款人违约。
2.关于合同法208条规定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条的意思就是提前还贷是否需支付利息或者支付利息的数额当事人是可以自行约定的。据此,目前法律规定的提前还贷问题,双方借款合同有利息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3.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能否约定提前还贷应支付巨额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该类合同都是银行事先设计好的格式合同,借款人无权对合同条款要求修改,所以若银行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应收取高额利息或者手续费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住房借款属于消费性大额借贷而非小额生产性借贷,关系民生人权,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其需要买房时对贷款合同条款没有任何选择权,如果合同约定了属于霸王条款,依法可以确认其无效。
二、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贷款人的购房者又有些什么样的维权措施?
其一、签订住房借款合同时,应留意是否有提前还款限制性规定或者需支付高额利息的约定,如果有该约定,建议及时寻求渠道(比如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媒体呼吁)要求变更相关条款或者可以考虑更换贷款银行;如果大部分银行都实行类似措施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干预。
其二、如果提前还贷时遇到银行要求支付超出实际利息的违约金或者手续费,无论合同有无约定,借款人都有权拒绝支付并起诉维权,或者支付后及时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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