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他人以索取超额债务 涉嫌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扣押人多久违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璇

  裁判要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是以其他不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以追讨被骗财物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受骗人后超额索取债务,但超额部分情节较轻,行为人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超额索债的,不以绑架罪论处。

  基本案情:1998年8月19日,唐某及夏某、林某在四川省华蓥市蓥城,采用以高价收购“蜂蜜精”特效药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人付某现金18000元,三人各分得6000元。付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1998年11月6日,当唐、夏、林再次在蓥城行骗时被付发现,付在扭送3人至公安机关时左手中指骨折,在群众的帮助下,只将林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唐、夏二人逃离。林归案后,付得知行骗的另二人是唐某、夏某,并了解到唐、夏二人的住址。付某的儿子和女婿邓某等多次找唐退钱未果。后付某委托其表弟于、王志等帮忙索回被骗的钱财。

  1999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付某、唐某以及于、王某、彭某等人,在得知唐某在家的信息后,租乘两辆桑塔纳轿车至广安市广安区代市镇长五村3组唐某家,将唐挟持到华蓥,拘禁在华蓥公墓附近贺某家的空房内,由付某、唐某等看守。同月14日晚,在唐某之妻夏某将50000元交给王某、于某等人后,唐被放回。王等人在索要50000元后,给了付某的儿子11000元,并要求付某不能再去找唐讨要剩余款项。另查明,付某、王作案后潜逃,分别于2002年5月14日、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是以其他不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以追讨被骗财物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受骗人后超额索取债务,但超额部分情节较轻,行为人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超额索债的,不以绑架罪论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从本案事实来看,付某被唐某诈骗18000元并多次追索无果,吴某等在收取唐某之妻夏某5000元后将唐某释放,同时要求付某不能再去找唐某索要剩余款项,这说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索要被骗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王某等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追讨骗取财物为目的,非法扣押并拘禁他人,侵犯其人生自由,付某在扭送三人到公安机关时,左手中指骨折多次索要未果,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和人力,因此,各被告人所索要财务超出部分不认定为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案例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再终字第二号---《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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