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接触的案件中,经常会有当事人表示,对方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彻查流水。甚至有的提出,因为对方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北京离婚律师易轶根据案例为您详解分析解答。
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大额财产转账的情况,另一方有可能会在诉讼中提出将该部分的转账行为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某民事判决书中,男方再婚内将总共75万的款项转给第三人,女方据此主张对方存在转移行为。男方辩称此项为借款,并非恶意转移行为。法官审理的转移隐匿重点放在了女方是否“应知情”以及转账的时间节点上。
“孙某1所主张的刘某转移的银行存款均发生在2007年之前,孙某1主张刘某借给他人款项、收到的还款及主张的刘某收取的租金252000元部分均发生在双方分居之前,双方此期间共同生活,理应知晓家庭的收支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离婚时刘某离婚时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额款项,及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故孙某1主张刘某转移、隐匿存款77.5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从上可以看出,这位法官对于转账发生的时间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该“转移隐匿”行为发生的过于久远,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很难从性质上认定为属于“转移、隐匿”,因为此时双方感情较好,很少会主观上考虑现在就开始转移财产。如果巨额转账的时间临近诉讼节点,那么认定为转移隐匿的概率就会增加。
另外,法院认为中还有一个突出的重点是,因为此时双方还没分居,再次期间共同生活,理应知晓家庭的收支情况。但我认为该理由欠妥。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巨额借债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一方的共同债务。从此可以看出,法理上是认可即使双方共同生活,也未必完全知晓对方的财务状况。在我参与的大多数案子中,夫妻对于对方有多少存款,其实并不清楚。好一点的可以掌握对方的一些银行卡,更多的完全不知情。仅仅因为生活在一起,就能认定知晓了家庭的收支状况,我认为还是存在一定瑕疵。
在此案例中,双方都提交了关于对方转移、隐匿夫妻财产的证据,并认为银行流水显示的存款与实际不应相符。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各自提交证据并指责对方隐匿、转移财产,但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抚养三名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理应知晓家庭的收入情况及消费情况,刘某诉讼请求及孙某1反诉请求过高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孙某1辩称建材设备租赁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及售房款已消费完毕,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长且花销较大,财务状况混乱,那么认定为是转移、隐匿的概率就更低了。我是易轶,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业内知名律师,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执业12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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