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安

  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时常出现未取得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就是资质挂靠。资质挂靠规避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准入,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腐败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故此,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资质挂靠。《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现实中,依然存在大量的工程资质挂靠现象。那么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可否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呢?从形式上看,被挂靠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从实质上说,挂靠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应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于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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