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原告:金某;被告:冯某。
2015年11月9日,原告金某与被告冯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婚生子女金某甲随被告冯某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2016年3月,被告未经过原告同意将孩子金某甲的姓名改为冯某甲。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探视孩子带来不便。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孩子的姓名改回金某甲。
被告辩称:2016年3月,被告为了便于孩子金某甲的生活、学习将孩子金某甲的姓名改成了冯某甲。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被告将孩子金某甲的姓名改为冯某甲,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然已经协商确定其子随原告金某姓氏,故双方离婚后被告冯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子姓氏改随自己姓氏,其行为违反社会习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内容以及有关规定精神,被告改变子女姓氏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对其子的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已予以处理,故该请求属重复诉讼,可依离婚法律文书予以解决。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冯某将婚生子女冯某甲的姓名改回为原姓名金某甲。限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案件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子女姓名变更的原因、现状作出判断。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的行为能力可以自己意志决定从父姓或母姓,是离婚后子女姓氏能够得以变更的两种情形。
(3)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以随父姓或随母姓为原则,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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