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税收的作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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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税是什么意思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提出关于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建议。
董明珠提到,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来,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稳步推进,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优化调整税率结构、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等一系列措施,显著降低了居民的个人税收负担。展望未来, 提升质量和效率仍然是应有之义。我们必须积极适应我国快速变化的 社会经济环境,着力扩大有收入支撑的消费需求,激活发展潜能,促进居民想消费、敢消费、能消费,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董明珠建议: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10000 元/月,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优化专项附加扣除,加强税收监管与信息共享。
本文源自金融界
调节税怎么算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 国发[2023]13号 ),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
一张图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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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国家税务总局
转录编辑:林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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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税收是货币政策还是财政政策
郑永年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在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减少贫富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再分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年底,我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但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没有充分考虑地区间差异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情况,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仍较高,对劳动性收入实行超额累进调节机制、对金融资产等非劳动性收入还缺少相关调节机制等。解决办法和政策建议:
1.应该考虑根据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差异以及家庭整体收支情况进行精准化减税和免税。一是按照城市GDP和人均收入确定征税的起征点,针对地方的实际经济水平进行差异化纳税。二是应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的联合申报纳税制度。要根据家庭整体收支情况调整减免税的额度,综合考虑家庭资产情况,降低家庭单一劳动收入工作者的税负。同时家庭情况也应该结合地区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调整税收梯度,降低个税最高税率,并扩大最高税率征收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速度将快于税收阶梯调整的速度。应该通过个税改革的“额外获得”,来引导人们的消费,进而扩大消费、促进内循环,藏富于民。
3.应该调整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的税收分配关系。应当适度降低劳动所得的税负,提高财富所得的税负,缓解中等收入群体较重的税负感。同时,细化分类个人收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以保证社会相对公平。
4.给予高端人才税收优惠或特殊奖励政策。国家应该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让企业及其技术骨干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减轻税收压力,给予高端人才税收优惠或制定其它特殊的奖励政策。对于一批回国发展的高端人才,更大程度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留住人才,提高人才层次。
5.对部分群体实行返还税收补贴政策。例如,针对某些职业寿命较短但工资较高的行业,需要充分考虑其职业特点,给予适当的税收返还或优惠等。
6.应该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目的是调节贫富差距,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税收调整的目的是调整居民收入差距、减少贫富分化,最大限度地返利于民、藏富于民,以实现共同富裕。(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长讲座教授、全球与当代中国高等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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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税税率
李坤明
近期,“以旧换新”成为媒体报道中的热词。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本质上包含销售商品与收购商品两类业务,多用于固定资产的销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在此过程中,旧资产的换出方应当注意调整税会差异。
情形一: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在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入一辆新汽车。旧汽车购入价56.5万元(含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采用直线法按照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已使用3年,其公允价值为15万元(含税价)。甲公司在购入旧汽车时,已将旧汽车购置费用在购入年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汽车的含税价格为60万元,甲公司为换购新汽车支付了45万元现金。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上,甲公司新增固定资产=60÷(1+13%)=53.1(万元),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53.1×13%=6.9(万元)。旧汽车账面上的净值为56.5÷(1+13%)-56.5÷(1+13%)÷5×3=20(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的会计损失=20-15÷(1+13%)=6.73(万元),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5÷(1+13%)×13%=1.73(万元),减少银行存款45万元。
税务处理上,换出的旧汽车属于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且已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换出时,其税收上的资产净值已经为零,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1+13%)-0=13.27(万元),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3.27+6.73=20(万元)。
情形二:换出方是一般纳税人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仍以甲公司为例,假设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进旧汽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上,截至换出时,旧汽车账面净值=56.5-56.5÷5×3=22.6(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会计损失=22.6-(15-0.29)=7.89(万元)。税务处理上,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5÷(1+3%)×2%=0.29(万元),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0.29-0=14.71(万元)。由于产生了税会差异,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4.71+7.89=22.6(万元)。
情形三:换出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旧资产的换出方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进一步规定,2023年—2027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上,旧汽车账面净值=56.5-56.5÷5×3=22.6(万元),处置旧汽车产生会计损失=22.6-15÷(1+1%)=7.75(万元)。在税务处理上,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5÷(1+1%)×1%=0.15(万元)。税收上的处置损益=15-0.15-0=14.85(万元)。由于产生了税会差异,甲公司应纳税调增的金额=14.85+7.75=22.6(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7月12日B3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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