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广州BY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在SA市抓获。胡某被抓获后,因胡某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公安机关马上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胡某家属经朋友介绍也第一时间委托黎祖恒律师进行辩护。
黎祖恒律师经过会见胡某、研究案情后,认为胡某无罪。于是,黎祖恒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胡某无罪的《律师意见书》,为胡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黎祖恒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胡某取保候审。本案至今仍在侦查中。
附上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