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当事人咨询民间借贷类的问题,有大部分咨询涉及到利息在借贷时被提前扣除的情况。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如下梳理: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也就是俗称的“贴水贷款”、“抽头”,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借款人实际借贷的金额低于约定的或是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本金数额。针对此类纠纷,最高法的裁判规则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
为了避免发生争议,为您提出如下建议:
1、如果您是出借人:
(1)建议保留支付钱款给借款人的支付凭证;
(2)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不管是《借款协议》还是《借条》建议明确借款数额、收取利息的方式、还款时间、借款人个人信息等详细信息;
(3)建议约定利息在法定的范围内。
2、如果您是借款人:
(1)尽量要求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
(2)确认《借款协议》或《借条》的内容,不要填写空白文件;
(3)不在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扣除利息的,保留预扣利息支付的凭证;
(4)保留还款凭证,尽量避免现金还款;
(5)拒绝支付超过法定范围的利息。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